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四年滚动计划的通知
2017-07-25 17:00:10

文件名称: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四年滚动计划的通知

文件编号:辽政办发〔2017〕7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8日

辽宁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四年滚动计划

(2017—2020年)

为进一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保障全省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2号)、《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推进健康辽宁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坚持关口前移,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严把食品安全的源头关、生产关、流通关、入口关,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

(二)风险管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强化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风险交流,建立健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科学监管制度,严防严管严控风险隐患,确保监管跑在风险前面。

(三)全程控制。以落实全过程记录制度为重点,加快建设“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责任可追究、问题产品可召回”的追溯体系,严格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监管。

(四)社会共治。全面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快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三、主要目标

2017年到2020年,全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食品安全水平逐步提升,实现以下目标:

(一)不发生重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重点针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监管薄弱环节、行业“潜规则”等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守住不发生重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底线。

(二)全面落实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监管制度。修订完善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调整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监管对象级别划分,明确食品生产重点问题、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四类清单,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起排查、识别、管控、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制度措施。

2017年全面完成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各环节监管对象的风险分级工作;2018年进一步修订完善风险分级监管制度,高风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达到50%;2019年动态调整风险监管对象级别划分,高风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达到100%;2020年建立起对不同风险级别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基层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率达到80%。推动各地政府保障对基层机构执法能力建设的投入,按照《基层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验收细则》要求,确保基层监管机构布局合理,监管人员、装备、经费有保障,监管职责清晰,监管制度完善,推动全省80%的基层监管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2017年全省基层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达到45%,2018年达到60%,2019年达到70%,2020年达到80%。

(四)全省组织实施的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份/千人。加大食品监督抽检经费的投入力度,统筹做好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逐步达到每年食品检验检测样本量(不含快速检测)不少于4份/千人的工作目标。

2017年达到1.5份/千人,2018年达到2份/千人,2019年达到3份/千人,2020年达到4份/千人。

(五)食品安全抽检实现对辖区内重点食品类别、品种的全覆盖。统筹用好全省检验检测资源,进一步增强抽检靶向性,充分发挥监督抽检对食品安全精准监管的导向作用。全面提高监督抽检问题发现率,确保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重点食品品种全覆盖,安全性检验项目全覆盖。

2017年重点食品类别覆盖率达到100%,重点食品品种覆盖率达到35%;2018年重点食品品种累计覆盖率达到50%;2019年达到75%;2020年实现重点食品类别、品种100%全覆盖。

四、重点任务

(一)加大种养环节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力度。推行良好农业规范,督促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台账制度,加强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禁止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生产,分期分批对高毒农药采取禁限用措施。实施兽用处方药管理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大力开展科学种养技术培训,指导农户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物质。推行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省农委、省畜牧局、省海洋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二)督促企业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重点构建基于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体系入手,指导推动企业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指导督促企业重点推行5项管理制度。

1.企业内部风险隐患排查制度。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明确原料采购、产品生产、出厂检验等环节风险隐患点源,食品经营企业查找仓储、物流、销售环节风险隐患点源,制定制度定期排查,完善预防和控制措施,责任落实到人。

2.企业内部产品检验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制定并严格执行产品检验制度,包括原料入厂和产品出厂检验。重点是农药兽药残留、非食用物质添加、添加剂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经营企业、餐饮企业要严把进货关,把产品检验证明纳入索证索票的内容。

3.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以落实全过程记录制度为重点,构建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机制,确保食品安全问题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责任可追究、问题产品可召回。

4.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制度。鼓励企业把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向社会公开做诚信承诺,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5.食品安全定期报告制度。大型企业和高风险企业要定期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食品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和食品安全情况。按照风险分级监管要求和重点风险问题清单,靶向指导,精准推动,促进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全面落实日常检查责任,按照日常检查全覆盖、监管事权划分和风险分级监管等要求,督促市县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检查责任,做到责任到人网格化,检查档案痕迹化,风险分级规范化。规范实行监督检查,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种类、检查企业数量、检查企业构成等,既突出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又实现一定期限内较高风险级别以上企业随机检查全覆盖。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做好对各地检查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通过制定制度规范、加强日常指导、定期督促检查等方式,指导市级监管部门落实好检查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整治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聚焦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制假售假、非法添加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围绕白酒、食用植物油、畜禽水产品等重点产品开展专项整治;围绕学校食堂及周边食品安全、旅游景区及周边食品安全、餐饮服务环节“两超一非”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按季度汇总专项整治进展情况。依法依规公开专项整治信息,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新闻媒体、消费者、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做好产品安全监督抽检。突出问题导向,侧重抽检安全风险程度高、日常消费量大、社会反映强烈、易受环境影响和需要一定保藏条件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项目覆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主要安全性项目,突出开展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有机污染物、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真菌毒素等抽检。坚持省、市、县三级统筹联动,推动实现检验数据共享。依法依规公开检验结果和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督促指导市县按要求公布抽检信息。发挥产品抽检对监管工作的支撑作用,完善抽检监测体系,建立健全计划抽检、专项抽检、评价性抽检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体系。进一步优化样品采集、数据报送、核查处置、统计分析的抽检监测程序流程。强化承检机构考核评价,确保检验数据客观准确,提高问题发现率。(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六)重点查办大案要案。不断提高案件查办能力,所有通过飞行检查、有因核查、体系检查、抽检抽验、信访举报等发现的案件线索,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依法加大食品违法犯罪处罚力度,重点查办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制假售假、互联网违法犯罪等。落实重大违法案件信息发布制度,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加强与公安等部门沟通合作,完善案件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案件信息通报机制。通过行政告诫、通告曝光、限制产品销售、联合惩戒等措施,严查严惩违法企业和产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七)着力提升餐饮业质量。大力实施餐饮业质量提升工程。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原料控制、环境卫生、清洗消毒等各项制度规范,督促大型餐饮企业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明厨亮灶”,提升餐饮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网络订餐监管,督促网络第三方平台落实实名登记、许可证审查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查处网络订餐违法经营行为。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对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规范管理。强化对校园及周边地区、农村集体聚餐、旅游景区等食品安全监管,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严厉查处“两超一非”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餐饮业相关标准规范,加强餐饮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推动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工作,通过严格管控源头、严格进货把关、严管销售过程、严管标签标识、彻底处置问题食品等措施,向社会推出一批让百姓放心的肉菜销售市场。推动餐饮单位、食品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食品安全情况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八)提高社会共治程度和水平。提高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通过推动企业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推广食品安全责任险、大型食品企业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HACCP)体系、参照发达国家和地区标准进行农残兽残检验、向社会公开承诺产品质量等措施,打造我省食品安全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正向激励企业全面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加强政府各部门间的合作。围绕现阶段食品安全存在源头风险、过程风险、潜在风险、社会风险、管理风险等多重风险,充分发挥各级食安办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各级政府及政府各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企业和产品监管、风险隐患交流、信息共享共用、打击违法犯罪等各监管环节无缝衔接。发挥公众、媒体、专家、行业协会各方作用。加强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组建专家咨询机构,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新闻宣传工作,鼓励舆论监督,做好风险解读和沟通交流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省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九)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指导推动各级地方政府不断强化对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力度。督促市县政府保障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工具、检验设施设备及工作经费。鼓励各地着力在基层检验检测体系的整体完善、学校食堂软硬件的整体提高、农村食品安全水平的整体改进、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创新管理、食品安全大案要案的坚决查办等方面加大支持投入力度,切实增强百姓食品安全的获得感。着力推动《辽宁省食品安全城市创建三年行动计划》加快实施。坚持政府主导、协调联动、全域覆盖、全程管控、服务发展、公众参与,指导和督促各地重点开展食用农产品源头质量安全提升工程、食品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程、大宗消费食品质量提升工程、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管理规范化建设工程、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程、食品“三小”(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规范整治工程、网络食品安全治理工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开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组织对各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开展中期评估。(各市政府,省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十)提升食品安全服务监管能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服务意识,引导各级监管干部坚持把企业所需、群众所期作为努力方向。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技能大培训,着力提升监管能力,按照统一培训、分级实施的原则,优化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强化培训全过程的管理和考核评估。加强检查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检查员考评机制,将日常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加强对基层重点工作指导,围绕分级分类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产品抽检、查办大案要案、食品安全城市创建等重点工作,通过调研蹲点、确定工作联系点等措施,加强指导基层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工作,实行容缺受理,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科学化水平。(省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精心安排,强化责任,努力在食品安全工作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切实保障全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强化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级食安办统筹协调作用,推动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协调联动、互通信息、案件移送、风险分析等方面实现无缝衔接,统筹推进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注重抓好结合。将推进滚动计划各项任务与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与夯实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基础相结合,确保实现两手抓、两手硬、两促进。

(三)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工作任务分工,细化年度工作举措,每年制定任务清单,切实把每一项工作抓具体、抓到位,确保全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四年滚动计划各项任务取得实效。

附件:2017年辽宁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附件

2017年辽宁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着力强化各方责任,切实完善源头严控、过程严管、风险严防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基层基础建设,积极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努力提升全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

一、全力推动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

紧紧围绕确保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目标,坚持全域覆盖、全程监管、全民共建,夯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协调联动,巩固基层基础,强化源头治理,规范监督执法,健全保障体系,构建共治格局,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突出以社会认可和群众满意为标准,坚持问题导向,鼓励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切实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严格对照国家标准,完善管理办法、评价细则和工作措施,加强指导评估,开展满意度调查,扎实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持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工作水平。沈阳、大连、盘锦按时完成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试点创建任务。(各市政府牵头,省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分工配合)

二、切实加强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

深入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研究出台配套制度。加强法治教育,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开展执法检查,强化执法监督,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各市政府,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海洋渔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畜牧局、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分别负责)

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做好具有辽宁地方特色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及时清理和建立地方标准目录。完善省级农业地方标准体系,完成标准审定25项以上。切实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主动公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与跟踪评价。(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畜牧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三、严控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源头污染

着力净化农业生产环境。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加快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种植结构调整,指导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及重度污染耕地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落实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处理好调整种植结构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加大种养环节源头治理力度。推行良好农业规范,督促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台账制度,加强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禁止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生产,分期分批对高毒农药采取禁限用措施。实施兽用处方药管理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大力开展科学种养技术培训,指导农户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物质。推行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畜牧局、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四、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监管

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在大型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鼓励获得认证,推动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海洋渔业厅、省质监局、省畜牧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切实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深化风险分级监管,修订风险分级及监管级别标准。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生产经营过程采取彻查隐患、抽检“亮项”、处罚到人、公开信息等综合措施曝光所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加大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推行检查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两个责任。(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畜牧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加大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校园及周边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将“农家乐”等业态纳入监管范围。重点规范农村集体聚餐和网络供餐的行为,及时查处违法经营。加强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规范标识标注。严格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加强对已注册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监管,加强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监管,开展风险监控。贯彻实施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推进列车快餐供应商资质管理,做好春暑运铁路食品安全工作。(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民委、省质监局、省畜牧局、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沈阳铁路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五、严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有针对性地对重点产品、重点问题和我省地方特色食品开展风险监测,加强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与会商研判,强化结果的属地化利用。(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海洋渔业厅、省质监局、省畜牧局等部门配合)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坚持省、市、县三级统筹联动,扩大抽检覆盖面,提高问题发现率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突出问题导向,以安全风险程度高、日常消费量大、社会反映强烈、易受环境和保藏条件影响的产品为重点,进一步优化样品采集、数据报送、核查处置、统计分析的抽检监测程序流程。及时公开检验信息。(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建立完善风险预警交流和应急工作体系。探索开展大型食品企业风险交流,完善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和直报网络,积极推进部门间、地区间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信息共享,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风险预警或消费提示。完善全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辽宁保监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六、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保持高压震慑态势,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对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追究到个人,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畜牧局、省海洋渔业厅、省质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等部门分别负责)

深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进一步防范和控制各类食品、农产品走私入境。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报机制,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鉴定经费、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问题。向社会公开重大违法犯罪案件被处罚人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海洋渔业厅、省质监局、省畜牧局、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等部门分别负责)

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查处力度。严格监测违法食品广告,建立完善违法食品广告查处、移送、公告、约谈等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七、大力促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

深入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突出优质、安全和绿色导向,严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以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加强“三品一标”标志、标识专项检查。加强有机食品、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创建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示范区,推动有机食品、农产品认证。稳步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积极推动沈阳进口肉类查验场建设。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打造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引导食品加工企业向主产区、优势产区、产业园区集中,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促进食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畜牧局、省海洋渔业厅、省质监局、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推行绿色有机生产方式,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开展创建放心菜、放心肉超市活动,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摊贩、小餐饮实行集中规范管理。实施餐饮业食品安全提升工程,大力倡导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落实餐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开展出口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企业帮扶活动,促进质量提升。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管。充分发挥粮食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引领粮油企业继续深入推进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实施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加强对高风险、高关注度进口食品监管。落实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加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促进消费升级。推进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省畜牧局、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八、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基础和能力建设

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保障力度。落实“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辽宁省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能力建设和基础性设施建设,推动实现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特别是检验检测经费。强化各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专业侦查力量。(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等部门分别负责)

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积极推动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能力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强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结果的对比,提高检验能力和水平。引入第三方检验服务,制定鼓励政策,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检验检测资源作用。加强科学研究,提升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和检验检测创新能力。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提升基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应用“互联网+”检验检测技术,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畜牧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省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省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服务平台,扩大县(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工作试点范围。完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追溯体系,加强肉类、婴幼儿配方乳粉、蔬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在葫芦岛大菱鲆质量安全追溯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规模,积极融入国家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建设。(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畜牧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九、积极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加强投诉举报体系和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完善与媒体的沟通协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支持各类媒体全方位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做好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普法宣传。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强化食品安全科普站建设,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和示范创建,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核心知识进入中小学课堂教学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切实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贯彻实施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开展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将食品安全失信企业名单推送至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注重发挥食品安全专业委员会专家在咨政建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省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十、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各地要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落实“党政同责”,以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为重要抓手,全面提升本地区食品安全水平。要保证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作用,加强各级食安办力量,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健全完善食安委成员单位沟通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落实县(市、区)综合执法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首要职责。加快建设职业化食品药品检查员队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组织对各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现场评估考核,强化督查考核结果运用,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省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