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
2017-07-24 11:01:34

文件名称:河北省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

文件编号:冀政办字〔2017〕9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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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

索引号:

000217883/2017-00798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文号:

冀政办字〔2017〕90号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24日

主题分类:

其他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野生动物资源现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禁猎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11月30日。其中,下列区域全年禁猎:

(一)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二)重点防护林带:外环线两侧绿化带(含外环线调整线部分)、“三北”防护林带、沿海防护林带、铁路、高速公路、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防护林带及外侧1公里区域。

二、各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野生动物资源分布情况划定各自的野生动物禁猎区,并向社会公布。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禁止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猎捕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其中,湿地涉及重要渔业水域的,须遵守渔业部门关于禁渔区和禁渔期的相关规定。

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依法查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非法猎捕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名录

2.森林公园名录

3.湿地公园名录

4.省级重要湿地名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9日

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