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公布2017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新评审员和新主任评审员名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根据质检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令)和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要求,经材料审查及培训考核,卞正军等200名符合条件的同志取得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此外,柴志华等10名评审员符合主任评审员资格,转任主任评审员。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广大评审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信原则,认真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不断提高评审工作质量。
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要自觉遵守以下评审纪律: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资质认定工作规定。
二、在参加评审时,主动出示委托任务书等证明文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实施评审活动。
三、不无故推诿评审工作,不从事与评审无关工作,不向被评审单位提出与评审无关或其它不合理要求。
四、评审时不受外界任何干扰,独立作出评审结论。在评审组讨论中,可以发表个人评审意见,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与评审结论相悖的意见。
五、客观、科学、公正开展评审工作,认真、正确地填写评审记录或考核报告,对评审结果负责,并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审委托单位提交评审计划安排、评审报告或评审结果。
六、对被评审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机密和有关资料予以保密,不泄露或窃取。
七、不接受被评审单位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索要或以低价购买产品。
八、评审中应当遵守的其他有关规定。
对违反规定的评审员,我局将视问题情节,停止委托其承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直至撤销其评审员资格,并予以公布。
附件:2017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新评审员和新主任评审员名单
上海市质量
技术监督局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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