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改装的问题
2017-07-14 10:59:50

文件名称:关于车辆改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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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我有一辆别克GL8小客车,登记证上准牵引总质量是空的,现在想在车尾部加装一个拖车钩,用以拖挂小拖车,同时将登记证上准牵引总质量改为700Kg,请问需要什么手续?我国交通法规定,小型客车可牵引总质量在700kg以下的挂车,请问牵引的挂车是否不用挂牌?谢谢!

处理单位: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回复内容: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支持。您的电子邮件我局已收悉:

1、您的车须具备准牵引功能。

2、车辆合格证上具备准牵引总质量。

3、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中4.1整车标志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他项目见表1: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

表1中注明:乘用车还应标明发动机排量,具备牵引功能时还应标明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才可以进行车辆的牵引。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如您仍有疑问,请致电车管所咨询中心电话:12122。

再次感谢您对车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