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
2017-07-13 10:46:01

文件名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黔府办发〔2017〕2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降低

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7〕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精神,有序推进我省降低企业杠杆率各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坚持问题导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统筹运用兼并重组、盘活存量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积极发展股权融资、有序开展银行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破产等方式,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力争用2—3年时间,全省企业负债结构进一步优化,工业类企业资产规模增速高于负债,资产负债率趋于合理。

(二)基本原则。

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债权人和债务人等市场主体依据自身需求开展或参与降杠杆,自主协商确定各类交易价格和条件并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政府通过制定引导政策,完善相关监管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做好必要的组织协调工作,为降杠杆营造良好环境。

法治化原则。依法依规开展降杠杆工作,政府与各市场主体严格依法行事,注重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道德风险,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防止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合理地转嫁给政府或其他相关主体。明确政府责任范围,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有序开展原则。降杠杆要把握好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的关系,注意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尊重经济规律,充分考虑不同类型行业和企业的杠杆特征,分类施策,有扶有控,不搞“一刀切”,防止一哄而起,稳妥有序予以推进。

统筹协调原则。把建立规范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自身约束机制作为降杠杆的根本途径。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把降杠杆与企业改组改制、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等工作有机结合、协同推进。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1.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国有企业与各类所有制经济实施双向改革重组。完全竞争领域和市场竞争较充分的领域,鼓励直接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对已经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着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行效率;对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控则控、宜参则参。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2.聚焦重点行业推进兼并重组。通过合并、划转、并购等多种方式,推进产业相近、行业相关、主业相同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鼓励省内国有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加快在煤炭、磷及磷化工、白酒、建筑、交通运输、物流、旅游、水务等行业形成一批优质企业、领军企业。聚焦补齐短板,加大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功能保障等关键领域资源整合力度,充实省属国有企业资本实力;聚焦做强长板,加大对大数据、大生态、大旅游等新业态、新技术、新产业的投资,推动国有资本进入大数据电子信息、大健康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和新材料、节能环保、特色文化旅游等新兴产业,打造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积极培育发展新经济。(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3.引导企业积极开展业务结构重组。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在电、煤、物流、金融等领域的布局,推动企业紧扣主营业务,使企业的发展进一步聚焦主业,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拓展和延伸产业链。大力实施“千企改造”工程,指导督促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推动“军转民、民参军”,促进军民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实现军民融合发展。深入开展“质量品牌”提升行动,着力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竞争能力。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多种渠道引进先进技术,缩小代际差距,集中投向高新理论和应用研发环节、产业链关键环节和价值链高端环节,抓紧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4.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融资支持。积极稳妥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并购贷款业务,不断完善并购贷款业务管理体系,推动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期限,进一步扩大并购贷款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创新融资方式,设立国企改革发展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兼并重组,实现产融结合。(责任单位: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

(二)盘活企业存量资产。

5.分类清理整合企业存量资产。规范化清理闲置存量资产,做好闲置存量资产相关尽职调查、资产清查、财产评估等工作,清退无效资产,实现人资分离,使资产达到可交易状态。鼓励各市场主体以市场公允价格依法合规处置过剩产能资产,退出不具备发展优势的非主营业务资产,采取出售、转让、租赁、回租、招商合作等方式盘活土地、设备、厂房等闲置资产和各类重资产。引导企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推动企业内部资产整合步伐,将与主业相关的资产整合清理后并入主业板块,提高存量资产的利用水平,改善企业经营效益。(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6.有序推进企业资产证券化。引导企业依法依规,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积极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向轻资产经营模式转型。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责任单位:贵州证监局、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国资委)

(三)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7.妥善处置企业资金拖欠。梳理政府拖欠企业债务情况,多方筹措资金,尽快清偿欠款。支持地方政府利用存量资金或通过拍卖、出租政府公共资源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清偿拖欠账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重新评估贷款期限、增加有效抵押物等方式,对效益比较好的资金拖欠源头企业给予流动性支持。政府部门在安排项目时必须先落实资金来源,避免因后续资金不足造成工程款拖欠。督促大企业在遵守合同支付约定的基础上,降低合同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比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8.合理调控国有企业负债水平。合理控制国有企业债务规模,严禁开展各种无正常商业实质的融资性业务。严格控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担保公司除外)担保,累计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0%,对累计担保额超过80%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进一步优化负债结构,逐步降低担保比例。加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借债务监管力度,将企业债务管理能力纳入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范围。强化金融机构授信约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债权人委员会、联合授信等机制,完善客户信息共享,综合确定企业授信额度,避免过度授信。(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9.鼓励开展企业债务置换。支持各类企业利用直接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替代其他高成本融资。扩大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规模,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置换贷款或用长期债券置换短期债券。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积极配合企业进行债务置换。引导贵州银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贵阳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风险定价管理能力,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10.着力推进专项建设基金工作。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通过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全省看得准、有回报,不新增过剩产能、不形成重复建设、不产生挤出效应的重点领域项目。支持担保机构为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提供增信,促进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特别是民间投资项目签约落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11.有效降低企业融资中间成本。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贷款管理,严密监测贷款资金流向,确保贷款资金直接流向实体经济。加强对影子银行、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等方面的管理,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清理整顿、取消不合理收费等。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评估、登记、审计、律师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收费行为。(责任单位: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

(四)积极发展股权融资。

12.推动上市公司再融资。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再融资,做强优势产业和注入优质资产,延伸产业链,实现集群发展。(责任单位:贵州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

13.加快企业上市培育。推动一批拟上市和挂牌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引导各类股权基金参与改制。通过规范化改制,推动企业明晰产权归属,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财务核算,实现“人员、财务、财产、机构、业务”五独立,成为规范的法人实体,具备对接资本市场的基本条件。加强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建设,明确企业入库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组织金融专业团队,从全省遴选科技含量高、资产质量优、发展前景好和上市积极性高的企业,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进行重点培育。(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州证监局)

14.加快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建立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工商登记部门的对接机制。建立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制度,为企业股权质押、交易、过户等提供服务。支持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挥中小微企业政策运用综合服务平台的作用,加快设立“产业扶贫板”和“科技创新板”,分别筛选、推动一批产业扶贫带动好、科技创新能力强的企业挂牌;支持创设“黔股通”、可转债、贵州四板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服务模式,为挂牌企业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推动企业规范化发展,加快上市步伐。(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贵州证监局、省工商局)

15.大力发展不同生命周期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设立天使基金,投资处于种子期、成长初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创新)企业,推动全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设立成长型投资基金,推动行业龙头企业、有资金实力的企业发起设立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处于成长期的企业;支持设立并购投资基金,推动省内外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联合社会资本、信托机构、大型股权投资机构等发起设立并购投资基金,重点投资兼并重组我省处于成熟期或衰退期的产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

16.拓宽股权融资资金来源。加快推进政府性产业资金基金化进程,发挥政府性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争取金融机构、全国社保基金和保险资金对我省设立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给予支持。鼓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等长期性资金按相关规定进行股权投资。有序引导储蓄转化为股本投资。积极有效引进国外直接投资和国外创业投资资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贵州银监局、贵州保监局、贵州证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转股。

17.明确适用企业和债权范围。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各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禁止将“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等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转股债权质量和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

18.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实施一批。支持在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向总部争取债转股试点,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我省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债转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非本行所属实施机构转让债权,支持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市场化债转股。(责任单位:贵州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

19.支持我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牵头实施一批。加快培育以我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为龙头,建立吸引各级融资平台公司和不同所有制实施机构或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市场化债转股实施体系。市场化筹集债转股资金,鼓励设立政府性资金引导,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其他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债转股专项基金,力争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支持能源、化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重点国有企业率先开展债转股试点。对于实施机构在开展债转股和其他资产收购处置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要规范审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贵州银监局)

20.鼓励各类社会实施机构参与处置一批。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实施机构参与我省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引导多种社会资本投资债转股实施机构发行的债转股专项金融债券、资产支持票据、非公开定向票据等金融产品。鼓励社会资本入股实施机构,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支持各类实施机构之间以及实施机构与各类产业投资基金之间开展业务合作。(责任单位:贵州银监局、贵州保监局、省国资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

21.完善退出通道。抓住国家处置不良资产、开展金融扶贫、优先绿色审批的机遇,用足用好用活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培育债转股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募股、定向增发等方式提升资产价值。对于有退出预期的,实施机构与债转股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对于上市公司,债转股股权依法转让退出。对于非上市公司,鼓励利用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转让退出。(责任单位: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

22.规范债转股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监管规则,加强试点项目指导和报备管理,加强对债转股参与主体的监督,切实保护各方利益。督促债转股企业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权责对等、行为规范,保障实施机构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严格规范债转股企业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资产转移行为,严禁掏空企业资产、随意占用和挪用企业财产等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引导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机构等参与主体建立损失和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责任单位:省国资委、贵州银监局、贵州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六)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

23.因企制宜实施企业破产重整、破产清算与和解。建立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机制,综合运用市场、经济和法治手段,积极淘汰落后产能,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大力推进煤炭、钢铁、化工、有色金属等国有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实现市场出清。对长期亏损企业和低效无效资产,以及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且缺乏技术创新空间的产业和企业,以及对不符合国有企业发展战略、缺乏竞争力的非主业、非控股、非盈利业务和子企业,加大清理处置力度,因企制宜实施企业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实现国有资本有序退出。鼓励企业与债权人依据破产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实施和解。(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

24.健全企业破产配套制度。加强政府与法院的沟通协调,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的问题。在司法诉讼中受让债权资产不变更抵押人登记、不缴纳申请查封保证金。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企业互保联保和民间融资风险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等各方面工作。依法处理职工工资、国家税收、担保债权、普通债权的实现顺序和实现方式,保护参与各方合法权益。加快完善清算后工商登记注销等配套政策。(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

(七)营造良好的市场与政策环境。

25.落实和完善降杠杆财税支持政策。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5号),对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资产证券化、债转股和银行不良资产核销等执行相关配套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展降低杠杆率或者降低杠杆率取得实际成效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予以涉及项目建设、技术改造、产业引导、应急转贷、贷款风险补偿等各类财政性奖补资金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贵州银监局)

26.提高银行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能力。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用足用好现有核销政策,加快核销进度,适时组织开展贷款核销工作,做到“应核尽核”。贵州银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贵阳银行等地方法人机构抓紧制定完善本单位贷款核销管理实施细则,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切实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税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企业按现有核销政策进行贷款核销,落实好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不良贷款处置的市场主体准入、组包项目及户数、处置流程、权限审批等政策。进一步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参与企业破产重组和债务处置中的作用。(责任单位:贵州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7.加强信用约束。建立相关企业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纳入省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应用。构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行为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贵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部门网站等媒体上公开披露,依法依规追究恶意逃废债和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探索建立“互联网+信用监管”创新管理模式,逐步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工商局)

28.做好重组企业分流职工安置工作。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充分挖掘内部潜力,依托现有场地、设施、技术,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或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实施稳岗补贴政策。落实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各项政策,按规定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对依法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和清偿方式,依法予以清偿。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29.强化风险防范。加强政策协调、信息沟通与研判预警,制定风险防范与处置预案。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强化投资者的准入资格管理和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审查,依法建立合格个人投资者识别风险和自担风险的信用承诺制度。填补监管空白和漏洞,实现监管全覆盖,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责任单位: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作为降杠杆第一责任主体,要落实企业管理层负债管理责任,合理设计激励约束机制,处理好企业长期发展和短期业绩的关系,树立审慎经营理念,防止激进经营过度负债。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负债行为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加强企业自身财务杠杆约束,合理安排债务融资规模,有效控制企业杠杆率,重点企业及国有企业要制定年度负债融资方案。优化企业组织架构,压缩企业法人层级,省属国有企业原则上控制在三级以内。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工作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抓紧抓实。要密切跟踪国家政策,研究制定配套工作措施,细化工作任务。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主动会同有关单位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其他各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积极配合做好工作。有关企业要主动作为,攻坚克难,务求取得实效。

(三)规范工作程序。降杠杆工作要始终坚持积极稳妥、稳步推进,条件成熟的抓紧先行先试、积累经验、逐步推广,条件暂不成熟的要做好方案策划和项目储备。在降杠杆过程中,涉及政府管理事项的,严格履行相关核准和备案程序,严禁违法违规操作。要进一步明确、规范和简化相关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四)建立容错机制。在推进降杠杆过程中,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加大正向激励。对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符合中央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但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影响等出现政策执行偏差等情况的,可以依法依规容错免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