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征民意
2017-07-12 11:10:29

文件名称:《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征民意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昨天,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市法制办公布了《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的,8月6日前可通过两种方式提出。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五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fachu@163.com。

《办法》所称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设施、防撞护栏、路面缓冲设施、交通信息采集设备(含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设备、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情报信息板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辅助设施。因施工或其他活动可能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应当事先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采取临时性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事后应立即恢复交通安全设施原状。

护栏等道路隔离设施作为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交通设施,间距多少开口、怎样开,都经过了交警、规划等部门的反复调查与科学论证。一些人为图方便,擅自移动护栏开缺口,导致行人在缺口处横穿,车辆在缺口处拐弯,给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办法》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交通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占用交通安全设施;不得在隔离设施上开设缺口。违反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在隔离设施上开设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及时对妨碍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树木或其他植物进行修剪或移植。城市道路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的广告牌、指路牌、电线杆以及管线、条幅等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可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