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秋季免疫工作的通知
2017-07-11 17:06:47

文件名称: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秋季免疫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农医发[2017]24号

发布时间:2017-07-11

实施时间:2017-0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各禽流感疫苗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当前防控形势,我部决定从2017年秋季开始,在家禽免疫H5亚型禽流感的基础上,对全国家禽全面开展H7N9免疫,并组织制定了《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严重威胁,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部门协作,切实落实综合防控措施,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各项准备工作。

二是切实组织好免疫工作。

各地要按《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和相关疫苗生产企业,尽快调整疫苗采购供应计划,在2017年秋季统一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二价灭活疫苗(H5N1Re-8株+H7N9H7-Re1株)(以下简称H5+H7二价灭活疫苗)替代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二价或三价灭活疫苗,对家禽实施免疫。H5+H7二价灭活疫苗与原H5二价灭活疫苗生产工艺及成本基本一致,各地应尽快与签订合同企业协商疫苗供应事宜。H5+H7二价灭活疫苗经费从原H5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经费途径解决。要切实加强疫苗冷链运输和保存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鼓励“先打后补”试点养殖企业自主采购H5+H7二价灭活疫苗。在免疫工作开展前,要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确保规范开展免疫操作。要严格落实免疫档案制度,指导养殖场户完整、准确、详细记录免疫信息,确保免疫工作可追溯。

三是切实做好免疫效果监测评价。

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开展补免。对辖区内的禽群出现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不达标、免疫失败等情况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我部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要适时组织开展抽检,评价免疫工作效果。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认真组织开展疫苗临床使用效果评价。

四是切实强化疫苗监管和

活禽跨省调运监管

要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监管,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切实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的查处力度。要按照我部第2516号公告要求,实施调运检测出证制度。对已按规定进行H7N9免疫、需跨省外调的活禽,要按规定开展检测。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阴性(同一场群可混样检测)或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家禽H7抗体滴度≥24)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允许跨省调运,并做好记录备查。

五是切实做好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各地要进一步强化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工作,加大病原学监测力度,及时掌握病毒流行和变异情况。要健全疫情发现和报告机制,对出现疑似症状的禽群,认真做好鉴别诊断,严格按程序报告送检。要完善突发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做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等应急处置工作。

本文件下发前出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农业部

2017年7月7月

附件:

农医发〔2017〕24号.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