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清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7-07-06 09:26:38
文件名称:我省清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近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印发《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清理后,浙江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现涉企零收费,只剩下服务特定对象、体现成本补偿、不适宜由公共财政保障的考试收费一项。据测算,我省每年将因此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13亿元。
《通知》指出,全面取消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现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涉企零收费。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收费;自2017年8月1日起,取消引航移泊费、货物港务费和杭甬运河船闸过闸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转出一批省级设立的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的7项收费具体为:教育部门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住宿费(城市学校)、公安部门的戒毒人员戒毒费、人力社保部门的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和医疗保险IC卡遗失补发工本费、文化部门的借书证遗失补证工本费、人力社保部门的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费和外语水平等级考试费;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为:教育部门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费、卫计部门的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费和干部职工健康体检费、农科院的农产品及药肥测试鉴定费和农产品及药肥试验推广费。取消我省依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课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费〔2013〕300号)规定设立的培训费,浙价费〔2006〕200号、浙价费〔2013〕30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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