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249号(社会管理类446号)提案答复的函(摘要)
2017-07-04 16:49:51

文件名称: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249号(社会管理类446号)提案答复的函(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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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社会要关注失独家庭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失独家庭数据统计工作

2008年,国家建立了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该信息系统采集全国失独家庭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及子女的基础信息,是国家掌握失独家庭现状的基础数据库。我委多次召开会议,要求各地抓好个案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并制定时间表,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失独家庭扶助对象都得到应有的扶助和关怀。2016年5月,我委印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为各地掌握失独家庭信息提供依据。

二、关于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切实解决其养老医疗问题

(一)关于完善法律法规。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各地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对扶助关怀失独家庭都有具体的规定。

(二)关于完善医保制度。目前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参保人数超过13亿,全民医保基本实现,包括失独家庭群体在内的居民参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近年来,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大幅提高,从2007年的人均不低于40元,提高到2016年的人均420元。同时,国家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群体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再给予补贴。随着制度逐步发展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有了较大幅度提高,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已达到70%左右。同时,为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截至2015年底,所有统筹地区均已启动实施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支付水平在基本医保之上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

(三)关于为失独群体购买商业保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2013年底,我委联合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5部门《通知》)也明确提出,要发挥保险机制作用做好计生特殊家庭帮扶。

根据《国务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根据现行政策,失独家庭成员和独生子女可通过参加基本医保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不宜再为其购买商业保险。由于基本医疗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城乡居民只要按规定参保均可享受同等待遇,不宜对独生子女家庭制定特殊报销政策。

(四)关于建立失独家庭关怀基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已有明确资金来源,通过现行制度安排,失独家庭已能得到较好的保障,不宜在单独出台专门针对失独家庭等特殊群体的补助政策或设立专门基金。此外,根据《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一般不新设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因此不宜设立失独家庭关怀基金等专门基金。

三、关于深入了解失独群体生存、心理状况

2011年,原国家人口计生委曾对全国14个省的1500余户失独家庭开展调查,深入了解失独家庭在养老、健康、经济等方面的情况,并掌握了失独家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四、关于加强失独群体心理干预

2014年,我委办公厅和中国计生协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4〕1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要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

进行心理疏导。

通过开通咨询热线等方式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必要时请心理专家或社会工作者上门进行心理干预服务,帮助特殊困难家庭恢复健康的精神状态。

五、关于全社会联动关爱失独群体

国家5部门《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生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通知》提出,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群团组织和慈善机构等社会各界与计生特殊家庭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鼓励党员、团员、部队战士、在校学生等与计生特殊家庭建立亲情关系,给予精神关怀。提供日常照顾、上门义诊、上门护理保健、陪聊和临终关怀多元服务。

各地对开展计生特殊家庭社会关怀活动进行了制度安排,包括实施紧急救助、开展慰问活动、建立联系人制度、进行心理疏导、开展亲情牵手、安排收养子女等等,不断拓展社会关怀的内容和形式,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精神慰藉活动。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指导各地对失独家庭进行摸排统计,完善信息档案,为实施精准扶助提供基础信息。

二是通过分类施保、加快慈善组织建设、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施临时救助,部署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提高救助效率,为失独家庭提供更多的物质帮助和生活照料服务。

三是通过加快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和发展社会慈善事业等多种途径加大对失独家庭的帮扶救济,解决其实际困难。

四是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着眼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增加养老服务供给。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养老支持力度,研究细化政府对失独家庭享受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给与优惠待遇的具体措施,解决失独老年人的后顾之忧。

五是动员社会力量,发挥计生协、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组织和鼓励志愿者,与失独家庭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建立亲情关系,做好精神慰藉。

六是会同相关部门,对照5部门《通知》中各项政策措施要求,逐项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尚未落实和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201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