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241号(社会管理类438号)提案答复的函(摘要)
2017-07-04 16:49:50

文件名称: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241号(社会管理类438号)提案答复的函(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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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措施、为妇女平衡生育和就业创造有利条件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你会针对当前妇女在平衡生育与就业方面存在困难的问题提出的完善全面两孩政策配套措施的建议,对于帮助女性平衡工作和抚养子女的双重责任、促进女性员工稳定就业、解除妇女和家庭的后顾之忧、有效支持广大家庭按政策生育,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完善公共托幼政策措施,提供安全、普惠、负担得起的公共托幼服务

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对婴幼儿托育、教育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严重缺失,远远不能满足家庭现实需求。为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有效支持广大家庭按政策生育,2016年3月以来,我委组织开展了《城市婴幼儿托育现状研究》《部分国家生育支持政策及效果研究》《婴幼儿托育等家庭发展支持政策研究》等一系列课题研究,对有关政策措施、国际经验进行梳理,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做法,对部分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状况进行比较研究。委托有关课题组分析我国婴幼儿托育服务产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城市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进行预测分析;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标准及管理办法系列研究,研究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办法、卫生保健规范等婴幼儿托育服务相关标准规范,目前已形成了初步的研究成果。在全国选取北京、沈阳、上海、南京、郑州、武汉、广州、深圳、重庆、西安10个城市,抽取10000个家庭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开展了“城市家庭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调查”,同时通过座谈会、访谈等方式选取南京等5个城市的12所幼儿园进行定性调查,了解当前城市家庭婴幼儿托育服务现状及家庭实际需求,以及托育机构的日常管理、发展状况和面临的挑战等,并进行数据分析,形成调查研究报告。下一步,我委将继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联合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出台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好政策措施,满足妇女和家庭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需求,为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持。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新增人口的入园需求将从未来几年开始集中释放。教育部积极增加学前和义务教育资源,解决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的入园难题。目前,教育部正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积极发展学前教育,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政策措施,将推动各地充分考虑全面两孩政策等因素,调整完善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进一步增加普惠性资源供给,并加强幼儿园教师的培养培训,加快构建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着力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与此同时,教育部将积极指导各地科学测算新增学龄人口的变化趋势和分布情况,加强义务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鼓励和支持各地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加快推进学前教育普及,为每一个适龄幼儿提供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同时,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探索实行一定年限的免费学前教育,如甘肃实行学前三年免费教育,陕西实行学前一年免费教育。

近年来,教育部在推动各地大力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的同时,积极加强0-3岁早期教育工作。一是加强科学育儿宣传指导。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在提出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目标的同时,要求“重视0-3岁婴幼儿教育”。从2012年起将每年5月20日一6月20日确定为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组织各级教育部门和幼儿园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家长宣传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家长的科学育儿水平。二是开展0-3岁早期教育试点。2012年底,教育部在14个地市启动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通过试点,进一步探索完善早期教育管理体制、投入机制、师资队伍建设机制和监管机制。各地在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努力满足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同时,积极以幼儿园为依托,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育儿指导。如:北京市依托幼儿园建立了400个早期教育基地,定期向婴幼儿和家长提供早期教育指导服务。上海市着力构建以社区为依托、以学前教育机构为中心、辐射家庭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体系,每年向0-3岁婴幼儿家庭提供6次左右的免费早期教育指导。

二、关于出台激励措施,促进工作与家庭平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积极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公平和秩序。《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及其职工。目前,全国31个省份全部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截至2015年末,参保职工达到1.78亿人。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目前,大部分地区政策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基本可以全额报销,大大减轻了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设立“育儿假”。由于职工休假不仅涉及职工劳动报酬和企业用工成本问题,还涉及企业岗位人员空缺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方面。实践中,在法律规定的休假基础上,是否给予带薪假,一般由企业与职工双方进行协商来确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与有关部门加强研究,不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和职工休假制度。

三、关于加大执法监管,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平等就业是宪法赋予妇女的基本权益,也是妇女参与经济社会活动、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国家高度重视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就业促进法》第三章“公平就业”对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作出了专门规定。同时规定,违反《就业促进法》的有关保障平等就业的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女性平等就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招聘和用工行为,广泛开展法律宣传,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