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宁政发〔2011〕11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
加强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11〕1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重点任务分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快落后产能退出步伐,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步伐,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十一五以来,我区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要求和工作部署,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大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力度,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十一五期间,我区先后淘汰了小火电74万千瓦、煤矿421万吨、炼铁68万吨、铁合金11.5万吨、电石18.91万吨、炼焦90万吨、水泥340万吨、玻璃64万重量箱、造纸16.82万吨、以及一批铅冶炼、原油脱水厂、味精、洗煤、粘土砖、碳素、活性炭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促进了我区工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能耗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
尽管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由于我区工业经济倚重倚能特征明显,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部分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落实不够,一些行业还存在大量的落后产能,成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工业经济结构、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十二五期间,我区还需要淘汰炼铁85万吨、电解铝4万吨、铁合金20万吨、电石88.78万吨、焦炭150万吨、水泥300万吨以及一批煤炭、粘土砖、洗煤、活性炭等行业落后产能,任务十分艰巨。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区)、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分行业突破重点难点,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实效。
二、淘汰落后产能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等文件精神,抓住当前有利于经济调整的时机,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制订和实施限制落后产能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的财税、投资、经济运行等方面的配套政策体系,建立和完善落后产能有序退出体系机制,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步伐,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主要原则。
1.
加强统筹协调
。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管理和使用有关资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市县区负责落实本地区彻底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
坚持依法行政。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3.
逐个行业推进
。依据不同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以及产业规划、产业布局、产业特点等因素分行业推进落实淘汰落后工作进展。坚持分类指导。淘汰落后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与本地经济发展状况、行业发展规划以及企业自身发展要求相结合,加大能耗高、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
4.
坚持标本兼治
。淘汰落后要与扶优扶强、升级改造、兼并重组相结合。加大淘汰力度,同时积极发展工艺先进,装备水平高的项目,不断进行技术改造,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总体目标。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以及自治区十二五规划、五优一新规划、有关行业规划、各市县区经济发展规划等要求,加大淘汰力度,优化产业结构,自治区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和时限,结合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行业布局以及地区经济发展要求制定动态的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和时限。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
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全区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和时限,各市县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范围更广,要求更严格的淘汰标准和时限,逐级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各项工作(详见附表),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部门工作,组织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政府担负本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据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要求限电停电或拆除落后产能。
有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境保护、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二)建立约束机制,收紧落后产能发展空间。
严格项目审批程序,防止新增落后产能。各市、县不得越权审批产能过剩和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审批项目时,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自治区五优一新以及其他工业行业规划提出行业意见,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严格市场准入,加强行业准入标准的宣传贯彻,加大产业政策以及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技术升级。严防发达省区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项目流入我区。
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市县,严格控制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项目核准和审批。对违规建设、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污染严重、能耗超标的项目进行清理。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取消给予的各类资金、运输等方面的支持,对落后产能执行差别电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或者责令其拆除主要设备。
(三)完善激励奖励机制,加快落后产能退出速度。
积极和国家有关部委对接,争取国家向我区倾斜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支持,加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度。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18部委《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鼓励落后产能提前退出,在淘汰落后产能生产线职工安置、企业转产以及拆除落后产能生产线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对全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安排使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资金安排使用与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引导鼓励其积极进入自治区鼓励的五优一新产业配套和设施农业等领域。对提前退出企业和转产企业在资金、项目上给予倾斜,支持推进生产能力升级。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中,使用一定资金促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
(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鼓励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
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鼓励上大压小,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转产或者新建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加大投入,提高装备技术水平,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通过技改达到先进水平。
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落实责任制。
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各市县及时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有关行业部门及时公布新增产能以及产能利用情况,利用市场约束和产能约束,防止产能与需求严重背离。
加强各市县、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定期监督检查淘汰落后工作落实情况。各市县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及后续工作相关情况,并定期向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工作。
实行问责制。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市县(区)、企业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
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参加单位
1
提出实施方案和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县、企业。制定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目录。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安监局、轻纺工业局等相关部门。
2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安监局、轻纺工业局
3
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轻纺工业局
4
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大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力度。对淘汰企业依法实施停止供电措施。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宁夏电力公司。
5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的监督检查。依法吊销淘汰企业排污许可证。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轻纺工业局。
6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颁发生产许可证。
自治区质监局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轻纺工业局。
7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8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安监局
9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高耗能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
10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质监局、安监局、宁夏银监局等部门
11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自治区工商局
12
统筹财政资金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和奖励力度。
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13
指导、督促地方和企业做好职工安置、社会保险、再就业培训等。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五市政府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轻纺工业局、国资委
14
推动行业准入工作,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水平。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监局等
15
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对落后产能进行技术改造;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宁夏银监局
相关部门
16
支持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相关部门
17
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18
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19
加强工作交流,宣传、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相关部门
20
对各市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情况国家有关部门。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宁夏银监局、轻纺工业局、宁夏电力公司
21
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依法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自治区监察厅
22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商务厅、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国资委、宁夏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宁夏银监局、轻纺工业局、宁夏电力公司
23
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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