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2017-06-16 19:00:52

文件名称: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宁政办发〔2015〕15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国家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连续多年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列为自治区10项民生计划为民办30件实事之一,解决了一大批城市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为推进全区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从严从实抓落实大干实干100天”活动的通知》(宁党办﹝2015﹞4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全力加快建设进度

2015年,国家下达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9.1519万套(户),其中,新增发放租赁补贴0.345万户,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和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8.8069万套,基本建成7.5万套,对公共租赁住房累计实物配租12.32万套。截至2015年9月底,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率为83.6%,其中:新增发放租赁补贴完成率为86.9%,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开工率为83.5%,各类实物建房基本建成率为75.5%,公租房实物配租率为71.0%。银川、盐池等12个市、县(区)和自治区林业厅实现开工率100%及以上,但还有吴忠、固原等10个市、县和宁夏农垦集团未实现全面开工,影响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近期,国务院、自治区领导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大督查问责力度,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力度,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工作举措,扎实推进工作。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率低于80%的市、县和单位,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对照目标任务,倒排工期,制定详细的时间表、路线图,加快工作推进,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二、突出重点,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相关单位要紧盯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率、基本建成率和公租房分配入住率等指标任务,重点抓好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和被改造居民安置房源落实,切实提高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工率;对上年结转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重点抓好主体工程施工进度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项目基本建成率;对2012年以前开工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重点抓好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和分配入住,实行预分配制度,确保2015年年内100%分配入住。鼓励已经完成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市、县(区)继续加大力度,力争多开工、多建成、多入住;对2015年多开工或货币化安置的项目,可以转列为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的任务量,并对2015年超额完成指标任务的地区予以表彰奖励。

三、强化督查,确保完成全年任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研究出台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度的有效措施,专题研究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抓好工作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农垦等有关部门和国开行宁夏分行、农发行宁夏分行等相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就本行业工作对五市进行督办,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各项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加强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强化督查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住房保障工作效能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宁城办发〔2015〕12号)要求,做好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考核检查。对不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县(区)和自治区相关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追回补助资金,在全区予以通报批评,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对态度不积极、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