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35号(农业水利类052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7-06-16 15:33:24

文件名称: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35号(农业水利类052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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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全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土地制度进一步改革的提案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依法依规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中央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中央提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求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自2009年以来,连续多年中央1号文件都对这项工作作出了部署和安排,明确逐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2014年11月中央出台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出了系统部署,明确了“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提出了政策原则,明确了任务责任,2015年的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强调要抓紧抓实这项工作,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又进一步提出“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扩大整省试点范围。”

为落实中央要求,我部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自2009年开展试点以来,试点范围不断扩大,成效显著,截至2017年3月底,全国2628个县、3.2万个乡镇、52.5万个村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央安排部署,2017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在前三年选择山东、四川、安徽等22个整省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再选择北京、天津、重庆、福建、广西、青海等6个省份整省推进,目前整省试点省份已达28个。为确保依法依规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5年农业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就开展确权登记颁证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政策原则、重点任务等作了详细规定。此外,农业部、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先后专门印发了若干配套文件以及调查规程、编码规程、数据库建设指南、成果汇交、制图规范、成果验收等相关技术规范,为各地规范开展试点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政策和制度保障。根据试点中反映的问题,2016年4月,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6〕4号),进一步明确了十条工作要求。为加快试点工作进度,今年3月,以农业部名义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研判形势、明确重点任务,以加快推进试点开展,确保各地按时保质完成中央交办的工作任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从试点情况看,当前各地试点工作进展不平衡、二轮延包遗留问题引发矛盾纠纷较多、数据汇交进度较慢等问题亟需解决。下一步,我部将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

做好分类指导,加强宣传培训,强化工作督导。

二是

进一步推动进展较快的省份加快数据汇交工作,确保完成年度目标。

三是

推动确权成果应用。指导各地积极探索确权成果转化应用的多种方式,维护好、实现好广大农民群众的土地承包权益。

二、关于建立土地承包权退出机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广大承包农户依法享有的用益物权,是其重要的财产权益。2015年8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提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稳妥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2016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强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宜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探索有效的实现途径。2016年以来,按照中央要求,我部已经安排部分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区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同时我们还选择了部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的县(区)开展确权成果应用试点。下一步,我部将在抓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围绕土地承包权有偿转让问题开展以下工作。一是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指导。二是继续组织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重大问题研究,包括有偿转让的条件、原则、形式、程序、评估标准、补偿办法等。三是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农委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就农户承包权有偿转让退出的条件、范围、程序及退地资金筹措机制等,提出相关建议。

三、关于农村社会保险问题

目前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除农民工外,普遍农村居民还不具备普遍实施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条件。

(一)关于农村养老保险问题。

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国各省级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均出台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文件,制定下发了新的经办规程,完成了信息系统调整,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已全面建成“四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0847万人,其中60岁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达到15270万人,月人均养老金水平117元,其中基础养老金水平达到105元。

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二是强化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勤续保、选高档,不断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保障水平。三是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全民参保计划,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四是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层经办能力建设,提高信息系统建设和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城乡居民共同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二)关于农村医疗保险问题

。2009年中央启动新医改以来,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医保城乡统筹。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对医保管理体制提出了相应要求。各地根据中央要求,积极探索医保城乡统筹并取得一定进展。在总结各地探索经验的基础上,2016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重点从实现“六个统一”(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出了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务院部署抓紧贯彻落实。截至2016年底,制度整合已取得积极成效。除西藏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兵团)均已出台文件对本省全面推进整合制度工作做出了规划部署。

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持续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加强对地方的分类指导,实现由省及市工作重心转移,推动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建立。

四、关于加大农村剩余劳动力职业培训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千方百计拓宽农民工就业创业渠道,实施“十三五”时期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综合计划、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等专项计划,超额完成去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每年培训2100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的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有创业愿望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公共服务等相关政策扶持。

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继续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等,加强化解过剩产能中的农民工转岗技能培训,完成好年培训2100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的目标任务。创新适合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新生代农民工纳入国家教育培训发展规划,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对农民工全覆盖,畅通农民工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农民工稳定就业能力。

感谢您对“三农”问题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关注我们的工作。

农业部

2017年6月14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010-59193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