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管理的通知
2017-06-15 08:48:03

文件名称: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管理的通知

文件编号:农办渔〔2017〕38号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3日

实施时间:2017年6月13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海洋伏季休渔秩序,规范伏休期间特殊经济品种和渔业资源环境调查专项捕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2017年伏休期间专项捕捞许可项目设置

为进一步加大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力度,今年我部对伏季休渔制度进行了大规模调整完善,延长休渔时间、扩大休渔范围、统一休渔起始时间,以更好地强化执法监管,提高伏休对资源的保护效果。同时,我部以尽可能减少例外、严格规范管理、保证伏休大局稳定为基本原则,对以往伏休期间的各种专项捕捞行为进行清理规范,最终根据资源的必捕性和管理的可行性明确2017年伏休期间只设立海蜇专项捕捞许可,时间限定在7月20-31日,并已通过农业部通告对外发布(农业部通告〔2017〕5号,以下简称《通告》)。为保障相关科研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允许伏休期间科研单位租借渔船开展调查,但要本着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尽量归并的原则加强对所租用渔船的监督管理,以最大限度减少伏休期间海上渔船数量,维护伏休秩序。

二、准确把握伏休期间专项捕捞作业管理要求

为保证伏休期间专项捕捞作业规范有序进行,我部从渔船作业资格、作业条件、作业行为、渔获物处置以及标识管理等五个方面明确具体的监管要求。

(一)有关渔船作业资格。

伏休期间从事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的渔船(以下简称“专项捕捞渔船”)和科研单位租用的从事渔业资源调查的渔船(以下简称“伏休调查船”,不含专业资源调查船)必须具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且所有“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必须通过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核发。无证或证件不齐、具有违规记录以及属于船证不符整治对象的渔船不得从事专项捕捞。

(二)有关渔船作业条件。

专项捕捞渔船必须随船携带“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和“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所携带网具和作业方式必须符合我部《通告》相关规定。伏休调查船出海调查期间必须实现船、证、人三统一,随船携带“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科研项目租用渔船合同书”(包括调查区域、站位、时间、内容、网具要求、调查船信息等);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由出海科研人员随身携带,调查结束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捕捞渔具和方式符合《海洋渔业资源调查规范》(SCT9403-2012);严禁渔船私自持科研调查用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非法捕捞。

(三)有关渔船作业行为。

专项捕捞渔船作业时间、区域必须符合我部《通告》相关规定;出入港须遵循安全、有序的原则。伏休调查船应严格按照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批准的区域、时间开展调查,安装视频和航迹记录设备对捕捞作业和渔获物处置过程全程记录并留存至少一年;出入港时须在港口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接受检查;因修船、避风等特殊情况需要跨区域停泊时,船主须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由其负责及时委托停泊地渔业主管部门对船只进行监管,继续执行调查任务期间接受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监管。

(四)有关渔获物卸货处置。

专项捕捞渔船渔获物应在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渔港卸货上岸,并由渔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进行产量统计。伏休调查船所获渔获物及其他实验样品(下称“科研渔获物”)全部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负责人是科研渔获物的责任主体,负责将其及时、全部收回并根据项目研究需要进行妥善处理,不得流入市场。伏休期间的调查任务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科研渔获物的统计信息、处置情况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并抄送伏休调查船船籍港所在地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五)有关渔船标识管理。

伏休期间从事专项捕捞作业的渔船应配备醒目、易识别的标识。其中,专项捕捞渔船标识样式由各省(市)自行确定,上面需注明“2017年伏季休渔海蜇专项捕捞船”;伏休调查船标识统一为红底白字,上面注明“2017年伏季休渔资源调查船”和承担调查任务的单位名称。作业期间,专项标识必须悬挂于船只醒目位置,以接受社会监督和执法检查。

三、切实加强伏休期间专项捕捞监管

作为新伏季休渔制度实施的第一年,能否管住、管好从事专项捕捞作业的渔船,对伏休大局至关重要。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今年的伏休专项捕捞许可管理工作,周密部署、严格监管,确保专项捕捞行为规范、可控。

一要加强宣传和信息公开。

我部每年会将当年各地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安排和渔业资源调查船专项(特许)捕捞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公布。各地也要通过传统媒体和手机等自媒体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专项捕捞许可安排,同时在相关港口和码头将专项捕捞渔船信息张榜公开、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二要加强对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行为的监管。

从事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的渔船数量多、涉及面广,尽管专项作业时间相对较短,但难免会对伏休秩序造成冲击。为此,各地务必要制定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确保专项捕捞行为规范有序。对违反伏休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规定的渔船,各地要取消其本年度专项捕捞资格和来年专项捕捞许可证申请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要依据《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今年伏休期间各地专项捕捞监管情况将作为我部审订下一年度专项捕捞许可的参考。

三要加强对伏休期间资源调查行为的管理。

伏休期间,各资源环境调查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开展调查,加强对所租用渔船的监管,在租船协议中明确如果在调查期间从事非法捕捞将被扣除全部租船费用。对伏休期间违反管理要求的资源环境调查单位,我部将视情况暂停其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办理资格一至三年;对从事非法捕捞作业以及不执行进出港管理等要求的伏休调查船,我部将永久取消该渔船承担专项(特许)捕捞许可任务的资格。

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上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抄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今年伏季休渔结束后,各地在根据我部要求报送伏休工作总结时,应就专项捕捞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专门总结。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农渔资环函〔2015〕53号废止。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6月13日

附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7〕38号).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