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06-14 10:20:03

文件名称:河北省政府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冀政办字〔2017〕66号

发布时间:2017-06-14

实施时间:2017-06-1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提高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也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部署要求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全面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在安排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保障的重要位置,确保只增不减。省以上已拨付的救助补助资金要抓紧到位。各级财政在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时,要优先保障和足额安排,确保不留缺口,不留死角。省级安排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各专项支出,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差不得低于上级人均补助数额,因自然减员或退出保障范围而形成的结余,可统筹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支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除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外,不足部分从当地一般性转移支付中予以安排。落实低保线、扶贫线“两线合一”新增资金以省级财政补助为主。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对国家规定应公示的项目,县级财政部门要通过乡(镇)财政所对发放结果进行公示。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延压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