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评选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2017-06-08 14:22:25

文件名称:人社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评选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文件编号:人社部函7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人社部函<2017>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近年来,全国各级林业部门和广大务林人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团结进取,深化改革,在加快林业现代化进程、建设生态文明等方面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树立榜样,进一步调动林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开创林业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决定,联合开展林业英雄、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评选表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林业系统各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等。

2.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林业系统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干部。

3.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国林业系统企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在职职工等。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含)荣誉称号(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人员,如近5年有新的重大贡献,可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先进集体名额100个,劳动模范名额120名,先进工作者名额120名。本次表彰实行差额推荐评选,各地区、单位推荐名额分配表详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坚决贯彻执行《森林法》等各项林业法律法规,2012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干部职工无违法行为,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聚焦主业,出色完成林业建设各项工作任务,推动林业工作服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取得显著成绩。

2.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围绕现代林业建设战略目标,深化改革,不断创新,在努力构建林业生态体系、产业体系和生态文化体系,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3.领导班子团结有力、作风民主,有较强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全面从严治党,狠抓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体制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在党的建设、干部人事、财务、综合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在森林防火以及重大自然灾害或社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反应迅速,勇于担当,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作出突出贡献。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对党忠诚,信念坚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品德优良、廉洁自律,连续从事林业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热爱林业事业,在资源管护、国土绿化、生态修复、灾害防控、林政执法、规划设计、产业建设、改革创新及基础保障和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2.勇于开拓进取,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管理创新,取得显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自觉践行“安专迷”精神,潜心于林业科研、教学、科技推广等工作,取得优异成绩,做出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4.长期扎根艰苦边远、基层一线,忠于职守,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在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5.在其他方面业绩贡献突出的。

三、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方式进行。推荐评选工作实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并先后在本单位、本省范围和全国范围进行三次公示。

1.单位推荐和公示。基层单位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认真开展民主推荐,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对象(先进个人推荐对象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经历和主要事迹。

2.初审和省级公示。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林业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应成立评选机构,负责本地区拟推荐对象的推荐审核工作。省级评选机构按照下达的推荐名额研究提出初审推荐对象,并将初步推荐材料报全国林业系统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先办公室)。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成立评审委员会,对各省推荐对象材料进行审核,差额遴选出拟表彰对象。

各省级评选机构将评先办公室反馈的拟表彰对象在本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经历和主要事迹。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材料报评先办公室。

3.复审和全国公示。评先办公室对正式推荐材料进行复审,并将拟表彰对象复审结果报经全国林业系统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及国家林业局直属机构推荐审核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并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二)评选工作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

评选推荐工作重点面向基层、生产和工作一线,尤其要向长期工作在条件艰苦、环境恶劣地方的单位和个人倾斜,女同志、少数民族同志应占一定比例。副厅(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司、局)级以上(含)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在劳动模范评选中,企业负责人的评选比例控制在20%以内(企业负责人范围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及其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及其以上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在先进工作者评选中,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教学或科研一线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者可按科研人员参评。

2.坚持评选标准,严格履行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要突出实绩导向,坚持德绩兼备,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实行自审负责制,所在单位对拟推荐对象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廉政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做到名副其实。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廉政意见必听、有关信访举报必查。省级评选机构要采取适当方式深入考察了解推荐对象,坚决杜绝带“病”推荐、参评。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所在省或单位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和相应的推荐名额。

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和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要征求统战和工商联部门意见;推荐企业,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私营企业还要征求统战和工商联等部门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造成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企业及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工作由省级评选机构组织开展,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得由推荐对象征求意见。

3.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各推荐单位要严肃推荐评选纪律,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防止“弱势陪选”。要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带“病”表彰,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事迹骗取荣誉的单位或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相应推荐名额。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或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将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四、林业英雄评选表彰

结合本次评选活动,重点表彰1名为我国林业现代化和生态文明建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杰出代表,授予“林业英雄”称号。各有关单位可积极推荐人选,最终人选由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提名产生。

五、奖励办法

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林业英雄”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林业系统劳动模范”或“全国林业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六、进度安排

(一)初步推荐材料(纸质版1式1份,附电子版光盘)须在7月30日前报送,初步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附件3)、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附件4)、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省级推荐机构组成情况、推荐审核工作组织情况、推荐意见等。

(二)正式推荐材料(纸质版1式5份,附电子版光盘)须在9月30日前报送,正式推荐材料包括: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6)、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7)、企业征求意见表(附件8)、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附件9)、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10)、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11)、公示材料原件及公示结果说明。被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4张不同内容代表单位形象的电子版彩照;被推荐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需附2张不同内容电子版彩色工作照,1张蓝底电子版彩色证件照。

各省级评选机构及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附表电子版可在国家林业局网站:http://www.forestry.gov.cn下载,并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报,不得更改表格格式。

七、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联合组成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评选表彰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人事司。

各省评选机构及相关单位请于6月30日前将评选工作联系表(附件12)报评先办公室。

联系方式:

1.国家林业局人事司

联系人:张栋

联系电话:010-84239732

传真号码:010-84238754

电子邮箱:rclzc84239732@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2.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系人:王以庄

联系电话:010-84233499

传真号码:010-84233475

电子邮箱:biaozhang@mohrss.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邮政编码:100013

附件:1.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拟表彰对象差额推荐名额分配表

3.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

4.全国林业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

5.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6.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7.全国林业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8.企业征求意见表

9.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

10.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11.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

12.评选工作联系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林业局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