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意见有关措施的通知
2017-06-02 16:39:08

文件名称:吉林省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意见有关措施的通知

文件编号:吉政发〔2016〕4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

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

若干重要举措意见有关措施的通知

吉政发〔2016〕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意见的有关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9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

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

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意见的有关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精神,全面对标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重大政策,突出政府职能转变、国资国企改革、开放发展、投融资环境建设、新动能新产业培育、创新驱动、投资和项目建设、民生保障等重点任务,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真抓实干,加快吉林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步伐。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全面深化改革,激发内在活力

(一)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广“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简化流程,明确时限,提高效率。加快建设吉林省政务云中心,建立全省统一技术标准的私有云平台。建成省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全省政务大数据试点。(省编办、省政务公开协调办、省政府办公厅等)

2.推进“信用吉林”建设,完善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建立覆盖全省的公共征信平台。推动信用信息服务基础体制建设,构建信用联合奖惩触发实施机制。(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3.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探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试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省能源局等)

4.优化投资营商环境,开展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对投资营商环境定期督查评估。(省软环境办)

(二)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5.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深化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工作方案,支持驻吉中央企业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综合改革试点和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等工作。积极争取中央企业和地方协同发展政策支持,支持长春、吉林等地与中央企业共建产业园区。(省国资委,长春市、吉林市政府等)

6.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选择10家以上地方国有企业开展首批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推动重大企业联合重组,组建若干省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省国资委)

7.有序转让部分地方国有企业股权,所得收入用于支付必需的改革成本、弥补社保基金缺口。(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历史遗留问题,支持驻吉中央企业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积极推进森工集团、吉煤集团等地方国有企业开展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对困难的驻吉中央企业和省直企业的资金支持,推动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移交地方实行社会化管理,如期完成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9.落实国家解决厂办大集体政策,加大厂办大集体改革支持力度,尽快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0.加快推进国有林区、国有林场改革,提出分类化解林区林场金融债务的意见。(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地方政府)

(三)加快民营经济发展。

11.开展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重点推广辽源东北袜业园“平台+服务”发展模式,抓好长春市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区试点,培育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金融环境、创新环境、法治环境等,加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合局、省软环境办等,有关地方政府)

12.争取尽快在我省设立民营银行。(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省国资委等)

13.推动“银政企保”合作,建立融资担保体系,重点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提供担保。(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吉林银监局等)

14.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尽快制定出台我省具体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

15.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强PPP项目库建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基础设施以及环保、医疗、养老等领域项目建设,推动PPP示范项目加快实施,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地方政府)

16.做大做强现有各类投融资平台,推动有条件的地区搭建产业整合发展投融资平台。(有关地方政府,省金融办、省财政厅)

二、推进创新转型,培育发展动力

(四)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17.扎实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工作,提高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益制造和服务型制造能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8.推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加快一汽自主品牌汽车“走出去”,支持长客股份扩大国际产能合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9.研究设立国家级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建立健全支撑产业转型升级的内生动力机制、平台支撑体系,构建特色鲜明的现代产业集群。(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开行等)

20.争取国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对我省倾斜支持,加快先进制造业提质增效。打造长春轨道交通装备制造、吉林通用航空、白城风电装备等产业基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21.积极争取东北振兴产业投资基金,推动我省产业加快转型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2.落实国家“市场化收购+补贴”的粮食收储新机制,引导多元化市场主体入市收购。(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委)

23.建立线上销售渠道,推进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扩大优质特色农产品销售市场,打造农产品品牌和地理标志品牌。(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24.积极争取扩大燃料乙醇生产规模,推动酒精产业转型发展,缓解玉米库存压力。(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五)支持资源枯竭、产业衰退地区转型。

25.推进吉林省煤业集团等重点煤炭企业深化改革,有序退出过剩产能,争取国家专项奖补资金,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26.实施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攻坚行动计划,研究通过发展新产业转岗就业、易地安置转移等方式统筹安排富余人员。(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地方政府)

27.尽快落实将国有林区全部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政策,积极稳妥开展生态综合补偿和生态移民试点,落实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相关支持政策,大力发展林下经济,推进长白山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28.调整优化林场布局,将全省247个国有林场调整为96个中心林场,谋划建设一批特色宜居小镇。(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29.加快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有序推进独立工矿区异地搬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专项资金,切实改善区域生产发展和居住条件。加强产业衰退地区创新能力建设,推动产业衰退地区转型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0.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推进建设用地多功能开发、地上地下立体综合利用,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省国土资源厅等)

(六)大力培育新动能。

31.全面落实我省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加快推进28个重大项目,5个新兴产业集群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等)

32.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新产业新业态,在精准农业、跨境电商、智慧能源等领域,开展“互联网+”试点示范,打造制造业互联网双创平台,实施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行动,推进汽车电子制造、公共服务云平台等一批重点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

33.加快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在我省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

34.积极争取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专项资金,大力培育养老、旅游、文化等新消费增长点,推动长春建设服务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示范基地。支持长春市、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实施文化惠民和“双赢”工程,完善旅游服务设施,新建一批AAAAA级景区和全域旅游示范区。(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省文化厅等)

(七)加强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

35.加快推进长春等城市双创平台建设,推动长春创建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认定一批省级企业双创平台。(长春市等有关地方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36.围绕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等领域,研究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争取纳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计划。(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37.依托30个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协同攻关。积极推进在长春市开展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试点。(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

38.争取中央预算内东北创新链整合专项资金,支持产业与技术创新联盟成员单位及重点骨干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公司等,联合科研院所、高校、职业院校、科技服务机构等方面力量组织产业化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及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39.集中力量抓好长春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申报工作,争取早日获批,打造形成吉林创新发展的新增长极。(省科技厅,长春市政府)

40.深化地方金融改革,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争取科创企业投贷联动等金融改革试点。(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等)

41.加快推进吉林大学综合极端条件实验装置和国家精密光学领域重大创新基地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再布局一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基础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

42.推进机器人与智能装备领域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及产业化,争取组建国家机器人创新中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43.强化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引领,推动长光卫星航天信息产业园、中车长客国家轨道客车系统集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一批重点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

(八)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

44.推进已纳入各领域“十三五”专项规划和推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三年滚动实施方案的铁路、公路、机场、水利、农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能源局等)

45.加快高速铁路网建设和既有铁路扩能改造,抓住国家对东北地区支线机场建设补助标准参照中西部地区执行政策机遇,加快支线机场建设。(省发展改革委)

46.加快实施吉林—扎鲁特电力外送工程,做好建设新的特高压电力外送通道前期工作。(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等)

47.按照国家出台的电力体制改革专项工作方案要求,做好电力市场建设,加快售电侧放开,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国家级风电本地消纳综合示范区开展区域性直购电。(省能源局,有关地方政府)

48.争取电能替代试点,全面实施风电清洁供暖工程,大力开展光伏暖民示范工程。争取国家支持我省光伏电站年度建设规模。做好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工作。推动建设国家级油页岩综合利用基地。加快推进桦甸红石和蛟河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力争“十三五”期间开工建设。(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地方政府)

49.抓住国家提高东北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比例政策机遇,加快推进我省农网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50.深入实施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扎实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22个特色示范镇建设。继续推进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全面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1.加快老旧小区节能宜居综合改造、重点城市“煤改气”和燃煤机组改造等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

52.深入实施“宽带吉林”战略,加快全光纤网络城市建设和无线宽带网络建设。(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53.推动辽源、磐石、抚松等13个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和长吉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支持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申报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

54.开展“冬季三项”促投资活动,继续实施春季项目“三早行动”集中巡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经合局,各地方政府)

55.建立项目负责和服务推进机制,实行三级联动部署,挂牌督办,包干推进,层层落实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等,各地方政府)

三、扩大开放合作,转变观念理念

(九)打造重点开发开放平台。

56.学习推广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争取在通化白山经济带和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的相关区域先行先试。(省商务厅、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省经合局)

57.创新完善长春新区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建设延龙图新区,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提升基础设施承载能力,打造我省内陆开放新高地和引领振兴发展的新引擎。(长春新区管委会、延龙图新区管委会,省长吉图办)

58.加快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吉林中新食品区、和龙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推动建立中韩国际合作示范区,谋划建设长(春)珲(春)哈(俄罗斯哈桑地区)跨境合作区,推进与俄、蒙等国共建境外经济合作区等各类产业园区。(省长吉图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合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长春海关等,有关地方政府)

59.争取设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省商务厅、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合局,有关地方政府)

60.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深化与辽宁沿海经济带合作,推进与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推动白(山)通(化)丹(东)经济带建设,加快建设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规划建设通化—丹东、通化—沈阳高速铁路。(省长吉图办、省商务厅、省经合局、省发展改革委、长春海关等,通化市、白山市政府)

61.建设长春兴隆国际陆港和吉林、四平、辽源、通化内陆干港,打造四平、辽源、铁岭、通辽经济协作区,建立“四市”合作机制,研究构建白(城)齐(齐哈尔)兴(安盟)国家级生态经济跨省合作区。加强与丹东、大连、营口、锦州等港口城市合作,实现通关一体化。(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白城市政府,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长吉图办、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62.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物流通道共享、旅游线路合作等方面加强三省一区的协调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局等)

63.承办全国标杆企业、先进园区、服务型政府、创新院所、金融机构等系列“东北行”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等)

(十)开展对口合作与系统培训。

64.建立吉林省与浙江省对口合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等,各地方政府)

65.建立长春市与天津市对口合作机制。(长春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等)

66.推动吉林产品与浙江市场,吉林资源与浙江资本,以及两省间平台、产业、重大基础设施、政策制度、干部人才等领域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对接,实现优势互补,共赢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省经合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67.开展互派干部挂职交流和定向培训。组织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省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参加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专题培训。(省委组织部)

68.组织有关城市、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走出去,学习国内其他老工业城市、资源型城市转型成功经验。(省发展改革委)

四、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

(十一)强化地方主体责任。

69.完善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的领导、协调、推进和督查考核机制,发挥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设立办公室,充实各级政府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力量。(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等,各地方政府)

70.加强重大项目储备,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我省重大项目加快开展前期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等)

71.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下基层下企业,帮助重点企业和特殊困难地区,协调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

72.创新招商方式,着力通过优化营商环境等措施加大引资工作力度,通过市场化合作方式积极吸引项目和投资在我省落地。(省经合局、省软环境办)

(十二)加大财政金融投资支持力度。

73.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推动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74.提高对民生托底和省内困难地区运转保障水平,在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制定实施过渡性措施,确保当期支付不出现问题。(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75.落实国家对东北地区主导产业衰退严重的城市比照实施资源枯竭城市财力转移支付政策,支持我省主导产业衰退严重城市转型发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76.积极推进各级政府债务置换。(省财政厅,各地方政府)

77.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停贷。积极纾解暂时遇到困难的优质大中型骨干企业资金紧张等问题。鼓励开展本地企业信贷周转基金工作,推动省级信贷周转保障基金加快运营。(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等)

78.加快推进不良贷款处置。(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等)

79.利用国家对东北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优先支持政策,争取我省更多优质企业上市。(省金融办、吉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

80.争取国家在实施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方案中,对我省企业予以重点倾斜。(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等)

81.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赴境外融资,探索发行企业债新品种,在扩大融资规模上给予倾斜支持。(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82.推动更多项目纳入国家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重大工程包。(省发展改革委等,各地方政府)

(十三)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

83.建立振兴宣传工作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强化舆论引导,扩大正能量,更好助力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省委宣传部、省委外宣办、省网信办、省政务公开协调办、省软环境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发展改革委)

84.建立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妥善回应社会关切。(省信访局、省委宣传部)

85.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完善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加强社会稳定的风险评估和预警预判。(省信访局等)

(十四)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86.开展综合协调和调查研究,研究组建吉林振兴专家顾问团。跟踪国家政策走向,及时出台加快推动经济企稳向好的具体政策措施,推进重点任务落实。(中省直有关部门)

87.积极争取国家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在我省试行,推动开展各类改革创新试点。(中省直有关部门)

88.组织开展新一轮振兴战略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督查。(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的一系列要求,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抢抓机遇,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切实抓好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的落实,全面推进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

附件:

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五大领域三年滚动推进重点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