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2017-06-02 13:10:37

文件名称:北京市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文件编号:北京市政府令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已经1998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贾庆林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使用童工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由市或者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按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1万元的罚款。

第三条本规定自1998年7月15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报》、《北京法制报》上刊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