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江津区关于完善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补助政策的通知
2017-03-21 18:00:12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江津区关于完善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补助政策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23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231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完善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
补助政策的通知
江津府办〔2016〕15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科学有效推进全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取缔关闭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在原下发的江津府办〔2016〕129号文件的基础上,对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补助政策作进一步补充完善。具体如下:
一、关于雏鸡孵抱房的补助。孵抱业主在期限内自愿关闭并申请迁建到适宜区,参照规模标准蛋鸡场迁建补助标准执行。同时,对孵抱设施给予一次性2000元补助,孵抱雏禽(清理时的统计数量)按20羽折算为一只成年鸡的标准给予清空存栏补助。
二、关于标准蛋鸡养殖场配套设施的补助。标准蛋鸡笼(属正规厂家生产,每组鸡笼装产蛋鸡96只)按50元/组给予补助;育雏舍加温系统(含加温锅炉、控温设备、送温管线等),给予一次性1500元的补助;对粉碎机和饲料搅拌机等生产设备、太阳能热火器等拆除不易损毁的不予补助。
三、关于规模标准重生猪养殖场设施设备的补助。标准化母猪限位栏按20元/个给予补助。标准化产床不予补助。
四、关于梅花鹿的补助。按30元/头给予清空补助。
五、关于规模肉鸭养殖场发酵床的补助。按1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六、关于标准化兔场有关设施的补助。种兔兔笼(饲养种母兔12个)按10元/组、标准化商品兔笼(饲养商品兔72-96只)按5元/组给予补助。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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