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3-03 09:44:56

文件名称: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财科教[2016]113号

发布时间:2017-03-03

实施时间:2017-03-03

第三十九条 项目或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组织清查处理,确认并回收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第六章  项目财务验收

第四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向专业机构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财务验收申请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提出。

第四十一条 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前,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财务验收工作应当在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后的六个月内完成。

在财务验收前,专业机构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检查承担单位的科技报告呈交情况,未按规定呈交的,应责令其补交科技报告。

第四十二条 财务验收应当按项目组织,以项目下设的课题为单元开展和出具财务验收结论,综合形成项目财务验收意见,并告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第四十三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