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
2017-03-02 10:03:52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 )

文件编号:国发〔2017〕9号

发布时间:2017-03-02

实施时间:20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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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电话咨询

所有单位和个人

提供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人事制度、人才建设、工资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及信息查询服务。人工服务为5×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6

劳动关系协调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提供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劳动用工指导、获得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劳动纠纷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推动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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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达到60%以上,仲裁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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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

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提供法律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三、基本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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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

用人单位原则上缴纳工资总额的20%,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8%。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财政给予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

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基础养老金水平合理调整机制。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国家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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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2%。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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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基金支付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费率控制在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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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人口和城镇非就业人员)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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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各类稳定岗位补贴。参保人数在1.8亿人左右。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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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伤残津贴和补助、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补助等。参保人数达到2.2亿人以上。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基本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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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健康档案

城乡居民

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逐步达到90%。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

27

健康教育

城乡居民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等服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

28

预防接种

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逐步达到90%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

29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时得到发现、登记、报告、处理,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均达到9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100%。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

30

儿童健康管理

0—6岁儿童

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体格检查、儿童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和健康指导等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逐步达到90%。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

31

孕产妇健康管理

孕产妇

提供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服务。孕产妇系统管理率逐步达到90%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

32

老年人健康管理

65岁及以上老年人

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逐步达到70%。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

33

慢性病患者管理

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Ⅱ型糖尿病患者

提供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服务。全国计划管理高血压患者约1亿人,糖尿病患者约3500万人。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

34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提供登记管理、随访指导服务。在册患者管理率和精神分裂症治疗率逐步均达到80%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

35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城乡居民

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等服务。逐步覆盖90%以上的乡镇。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

36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提供肺结核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等服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率逐步达到90%。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

37

中医药健康管理

65岁以上老人、0—3岁儿童

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以上老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保健指导服务,为0—3岁儿童提供中医调养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逐步达到65%。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

38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随访服务。感染者和病人规范管理率逐步达到90%。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

39

社区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

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综合干预措施。干预措施覆盖率逐步达到90%。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

40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农村计划怀孕夫妇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逐步达到80%。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卫生计生委

41

基本药物制度

城乡居民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逐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

42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育龄人群

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计划生育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再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

农村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补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