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免除人体器官捐献人基本丧葬费用的通知
2016-12-30 18:02:07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免除人体器官捐献人基本丧葬费用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78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784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免除人体器官捐献人基本丧葬费用的通知

渝民〔2016〕161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方便为人体器官捐献人办理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对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捐献人。

二、政策内容

对上述政策对象,免除以下费用: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

(二)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

(三)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

(四)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五)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一个。

三、办理程序

(一)捐献人丧事承办人凭医疗卫生机构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含检察、审判机关出据的死亡鉴定书)和市红十字会出具的人体器官、角膜捐献证明向当地殡仪馆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丧事承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捐献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捐献人为集体户口的,须提供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捐献人为在渝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有效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捐献人为驻渝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捐献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居住的有效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捐献人为临时来渝人员的,由捐献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出具有关证明。

(二)殡仪馆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免除基本丧葬服务项目,在1500元以内直接办理免费事宜。超出1500元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四、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各承接补助对象的殡仪馆于每年12月5日前,将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人体器官、角膜捐献人已免除的基本丧葬费用,按死者户籍所在地(户籍不在本市的,按死亡地)汇总报送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后转送死者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拨付补助资金至殡仪馆(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同步)。

市石桥铺殡仪馆结算材料送死者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办理。

(二)各区县(自治县)要将捐献人体器官、角膜捐献人基本丧葬服务费纳入本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鉴于部分区县(自治县)财力较弱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对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市定贫困县给予适当补助。

(三)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坚持“便民、利民、惠民”原则,确保补贴对象资料审核和经费结算便捷、高效、准确。

(四)各级殡葬服务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有效落实免除捐献人基本丧葬服务费政策。

免除捐献人基本丧葬服务费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