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九龙坡区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78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782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房屋拆除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5日
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房屋拆除工程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扬尘控制,以及旧房按期拆除,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渝府令第272号)、《重庆市招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须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牵头,区城乡建委、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配合,负责对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牵头对本辖区内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现场实行例巡检查不定期抽查。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五条 实行征收项目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审查。
第六条 申请参与本区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作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拆除、爆破三级以上相应资质;
2.三年以上从事房屋拆除工作经验,在本区从事过房屋拆除工作,且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
3.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承担拆除施工所需的自有资金;
4.有一定的施工机械工具和安全设备;
5.有固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营信誉较好,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 申请参与本区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作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税务登记证
第八条 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接受相应专业技术培训,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人事部门进行资格认定,获得相应证书,实施征收项目房屋拆除施工时,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章 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的发包、承包
第九条 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承发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条 房屋拆除工程实行邀请招标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公开邀标,邀请不少于3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参与竞标。
申请参加房屋屋拆除工程的单位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报名前10位的单位中选择。
第十一条 参加房屋拆除工程投标竞争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函、施工组织方案、安全生产以及扬尘控制承诺书、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区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四条 实行邀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区监察局、区安监局、区城乡建委、区公管办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评标工作。
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主持开标,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公开开标。开标后,将有效标书编号后送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业绩、投标文件等进行综合评标后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评定报告,并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房屋拆除工程的难易程度、被拆房屋的建筑年代、结构、所处区位等作出房屋拆除费用估算,作为评标的经济标底。
在本区内从事过房屋拆除工程,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其他不良记录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在竞标参与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时,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
第十六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限截止后20日内确定中标人,并自中标之日起1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报送安全生产以及扬尘污染控制承诺书,并与区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承包合同书。
第十八条 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实行保证金制度。征收项目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向区房屋征收部门缴纳不低于10万元。若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发生安全事故、扬尘污染或其他违法违规现象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合同扣除相应保证金。
房屋拆除完毕,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检查申请,经检查验收达到规定要求后,退还保证金。
第十九条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不得将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分包或者转让。
第四章 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作拆除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房屋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现场(工地)实行个人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人员到位责任到人。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培训,持证上岗。同时应备有各个工种安全生产手册或须知,并做到每个职工人手一册。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加强安全意识,学习安全操作规程。
(三)施工现场应按照建筑施工规范进行隔离围挡封闭作业,实施喷洒压尘作业,控制扬尘和噪声,及时清运废旧材料和建筑垃圾。保持施工场地整洁,拆除材料堆放有序、存储规整合理,应做到工完、料尽、地清。
(四)凡主干道沿线拆除现场必须实施高墙挂网式全封闭围挡,围墙围挡必须进行粉刷、整饰,确保美观、整洁,拆除现场不外露。
(五)施工单位应当在拆除施工现场各类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并派专人监护,禁止非拆除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
(六)爆破作业前必须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危险产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危险产品的运输、存放必须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七)施工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八)施工单位对因房屋拆除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道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九)由于责任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区房屋征收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十)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所有工作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按照征收实施单位的要求,及时拆除旧房。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建立可拆房屋交接台账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征收范围内的保洁工作,保持征收范围的干净整洁。
第二十三条 项目征收工作完成后,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原则上应在30日内完成项目全部拆除清运工作。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房屋拆除企业信用登记制度,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实行限制市场准入制度。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未按相关安全和扬尘控制规定施工,发生安全事故和严重污染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区征收项目房屋拆除业务。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对被征收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取消其进入本区参与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的竞标资格。
第二十五条 凡发现房屋施工单位出借资质、项目转包、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因房屋拆除被蓝天行动挂牌督办或被市级媒体曝光的,取消其进入本区参与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的竞标资格。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未按征收实施单位的要求及时拆除旧房,造成强占、回迁等严重影响征收工作的,经征收部门认定,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区征收项目房屋拆除业务。
第二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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