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九龙坡区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78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781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评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16〕29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5日
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评估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评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在本区范围内,对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规范和管理,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本区房屋征收部门为征收评估工作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征收评估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本区房屋征收部门建立征收评估机构及人员信用档案,相关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征收评估机构报名、宣传方式
(一)申请参与本区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评估机构,应当在市国土房管局当年公布的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名单内,并认可本指导意见,接受区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项目评估收费标准。
(二)征收评估机构应在征收项目网上公示或房屋征收部门发出邀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
(三)征收评估机构递交申请的同时,应提交征收评估业绩情况、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审核确定名单后,将征收评估机构情况和信用档案统一在评估项目所在地进行张贴。
(四)征收评估机构在宣传介绍本单位时,采取定点、定时、集中的方式,统一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在规定时间、地点现场宣传、咨询、介绍;
第六条 征收部门应当对评估机构选取严格把关。根据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的业绩水平、考评等级等情况,征收部门每次可以推荐不超过5家评估机构进入项目评估结构确定程序。
第七条 征收评估机构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征收评估业务:
(一)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征收评估机构应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根据工作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二)征收评估机构应积极开展评估工作,指派与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匹配的房地产估价师3人以上进行征收评估工作。
(三)征收评估机构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工作,按工作要求履行评估技术咨询、注意事项提醒、解释和复核义务,并积极做好签约期结束后的房屋评估服务工作。评估技术咨询与解释工作应由房地产估价师来完成。
(四)评估机构应按照评估技术规范,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预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和安置房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评估价格等;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5日内,应当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和安置房源价格评估报告。
(五)评估机构的评估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评估、安置房源价格评估等。
第八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征收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执业:
(一)通过合法程序、方式,以及本指导意见的规定,获取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二)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征收评估工作,在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前,征收评估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征收现场进行宣传,不得从事拉票、贿票等不正当活动,不得迎合征收当事人不正当要求。
(三)征收评估机构应按要求,在项目签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提交征收项目评估工作总结,在年度末报送征收评估项目报表等。
第九条 征收评估机构的考评
(一)征收评估机构实行项目考评制度,每完成一个评估项目,由考评小组进行考评。考评小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业主、以及被征收人代表组成;考评内容从参与竞选、实地查勘、评估报告、义务履行等方面进行,由区征收部门制定具体的考评办法;
(二)考评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三)考评结果将记载到征收评估机构信用档案中,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予以公布。
第十条 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评估工作,履行征收委托评估合同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记载到评估机构信用档案中,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采用贿票、不实宣传等不正当手段竞争征收评估业务,经查证属实,将相关情况上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并建议次年不再纳入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名单内。
(二)未积极认真履行评估技术咨询、注意事项提醒、解释及复核等义务,或在评估业务咨询、解释工作中存在疏漏或较大失误的,由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再次出现上述行为的,将相关情况上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并建议次年不再纳入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名单内。
(三)经过协商、投票或随机等程序确定的评估机构,未经区房屋征收部门同意擅自退出的,将相关情况上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并建议此后不再纳入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名单内;
(四)有违反本指导意见行为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将相应情况报告市国土房管局,并根据情节,建议市国土房管局作出相应处理。
十一、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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