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的通知
2016-12-15 12:59:59

文件名称:[新疆]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新政办发〔2016〕16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6〕3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47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设立程序,在全社会树立依法统计意识,根据自治区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设立相关程序

各地、各部门设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依法开展部门统计工作。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其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各地(州、市)行署(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系统的,报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核备案;统计对象超出本部门系统的,报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核批准。

二、严格执行部门统计调查制度

各地、各相关部门设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要符合本部门职责,体现精简效能、数据可靠、方便调查的原则,不得与综合统计机构及其他部门设立的调查项目重复。各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的,要依法向自治区综合统计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不得擅自设立统计调查项目,要求企业和社会组织多渠道报告数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净化基层统计环境。设立统计项目,要同步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明确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内容,履行统计调查制度报批程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35号)停止执行。

三、切实发挥统计部门监督职责

各级统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部门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统计调查。要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及时公布非涉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依法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方便公众查询使用。要大力推动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快构建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方便部门查询使用。今后全区企业统计工作,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6〕3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47号)有关规定执行。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