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英宝硕科技有限公司GDA-FR离子迁移谱仪中含Ni-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的复函
2016-12-14 14:25:04

文件名称:关于深圳市英宝硕科技有限公司GDA-FR离子迁移谱仪中含Ni-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的复函

文件编号:环办辐射函[2016]220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深圳市英宝硕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GDA-FR离子迁移谱仪中所含Ni-63放射源实行豁免的请示》(英宝硕字〔2016〕06号)收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和我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的审查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你单位销售德国AIRSENSE的GDA-FR化学毒剂检测仪是利用离子迁移谱仪技术的气体检测仪器,内置一枚活度为1.0E+8贝可的Ni-63放射源,为Ⅴ类放射源。鉴于该类放射源活度低,且制造工艺使上述型号仪器的固有安全性较高,对环境、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影响很小,因此,我部同意对上述型号仪器中使用的Ni-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

二、使用上述型号仪器可以免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你单位销售给最终用户也无需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及备案手续。

三、使用上述型号仪器中的Ni-63放射源不作为放射性物质进行管理。如发生个别Ni-63放射源失控,也不作为辐射事故处理。

四、你单位应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所售仪器中Ni-63放射源的跟踪管理。在产品说明书和销售合同中明确告知产品中含有放射源,同时告知有关放射源的危害和防护知识及售后管理要求。负责对仪器报废后其中的废放射源进行管理,承担送贮到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收贮单位的责任。

五、你单位应制定上述型号仪器销售台账、售出仪器跟踪管理及废源处理记录,并在每年1月底前汇总上一年的有关情况报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8日

抄送: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