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6-12-13 14:42:32

文件名称:[上海]市教委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件编号:沪教委科〔2016〕8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教委科〔2016〕8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助推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一步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教委在转发《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的通知》(教技厅函〔2016〕115号)的基础上,结合市委、市政府围绕科创中心建设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46号)的要求,有效促进高校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更好地服务和支撑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遵循科学研究的基本规律,切实发挥高校作为知识创新主力军和技术创新源头的功能作用

高校要充分理解科学研究的多样性,构建系统的科研管理体系,形成新的组织架构、制度安排和工作机制。在基础研究方面,要注重科学发现和前沿突破;在承接国家和区域重大任务方面,要注重原始创新和共性技术研发;在推进产学研合作方面,要注重发挥高校的学科专业特色,围绕企业需求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要注重根据科技成果的成熟度开展许可、转让和作价投资。高校要针对科研活动的不同发展阶段,以及各自学校的特点建立符合学校实际情况的组织架构和制度安排,依托不同的科研载体不断创新和完善科研活动组织方式,建立不同的考核评价方式。

二、全面认识新形势下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当前,上海正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高校作为知识创新源泉和科技成果产出的重要载体,要进一步提升优质科技成果产出能力,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组织管理,努力实现国家战略、社会效益、个人价值、教育事业发展进步的有机统一。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是高校组织活动的重要功能,也是高等教育的重要使命和责任。高校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既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国家战略和上海城市发展重大任务,又要面向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创新发展实际需求。要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兼顾科研人员、教师个人价值的有效实现。同时要引导、激励科研人员和教师注重知识扩散和转移,及时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发展资源,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规范和运行机制

高校要尽快适应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以及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三权下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抓紧修订、细化、完善校内有关制度,形成新的工作机制。高校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明确议事规则,按规定实行成果转化公示制度,完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并完善本校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建立健全决策者勤勉尽责的制度规范,鼓励高校负责人敢于决策、果断决策,高校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廉洁奉公积极履职,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承担决策责任;要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特点、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才评价制度,实行职称分类评定、岗位分类管理、绩效分类评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完善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返岗任职等有关制度,对在岗兼职人员的兼职时间和取酬方式、离岗创业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义务、返岗任职条件等作出规定并在校内公示,为人才双向流动提供指引和保障。

四、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服务机构的专门化和专业化建设

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服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和服务。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进一步统筹人员编制、办公场所、运行经费等资源,整合校内各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一方面加强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与市场化独立运营的第三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在信息、人才、孵化空间、技术转移平台载体等方面的共享、共建力度;另一方面有条件的高校要实行专人专岗,进一步做强做实学校内设以及独立设置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服务机构,可以采用灵活的人事管理办法,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福利,聘用具有专业知识背景、专业服务经历、专注知识产权研究的高层次经济、法律和管理等方面人才,不断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化队伍建设。高校要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门经费,切实保障学校内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的日常运作。同时,该内设机构可以根据学校规定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计提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用以支持其他项目的孵化或转移转化。

高校内设以及独立设置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能包括但不限于:受理科研人员、教师关于科技成果研发的信息披露报告;分析科技成果应用价值;自行或者指导、协助科技成果完成人开展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申请、管理和保护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制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方案;与产业界和企业开展互动沟通并对科技成果进行宣传和推介;与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密切联系,提供技术合作、许可、转让和作价投资全过程咨询服务;其他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工作。

五、修订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制度规范

高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再上缴国库。高校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或修订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对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予以明确,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大贡献的团队和个人给予奖励和报酬。其中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的奖励报酬基数为转让、许可的净收入,净收入的界定范围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高校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要兼顾学校、院系、成果完成人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校内外机构等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各方利益,应当充分听取科研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予以公开。

六、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作为产业孵化基地和创新创业基地的功能作用

高校要充分发挥科技、人才优势,进一步加强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研发机构的沟通联系和业务对接,探索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向社会开放科研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运行机制。同时,要进一步激发调动大学科技园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指导、服务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积极性,支持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专业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众创空间,为教师、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技术研发、孵化空间、信息网络、法律服务和资本对接等服务。支持以大学科技园为依托,以创新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共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七、加大专业化人才培养力度,助力学生创新创业

有关高校可以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学科布局和专业设置实际情况,加大力度培养一批既懂技术又懂市场的复合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高校技术经纪人队伍。同时,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不断探索新的模式,增强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并依托大学科技园等校内外机构,为学生各类创业项目提供多种形式的创业指导、政策咨询、技术支持、资源保障等各方面的便利服务。

八、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

高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于每年3月1日前,向市教委报送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并由市教委转报市财政局和市科委。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当年内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作价投资情况,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和奖励等情况,并对全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面临的问题进行总结。市教委将根据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进行评价,并将其纳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峰高原学科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已在市教委指导下成立技术转移中心的12所市属高校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其他有条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市属高校在2017年3月底前,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涉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各项制度、工作机制,形成良好的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上述各高校须按照时间节点同步向市教委科技发展中心报送相关制度文件,同时明确本校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责任部门或单位、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一并报送市教委科技发展中心。

各高校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实施。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市教委科技处龚晋;联系电话:23116849

市教委科技发展中心张燕;联系电话:56627214

地址:宝山路251号甲邮编:20007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