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2016-12-13 14:23:25

文件名称:[上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文件编号:沪财税〔2016〕9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财税〔2016〕90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6〕1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5日

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6〕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照相机、摄影机、内燃发动机、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7%。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4日

附件: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xls(https://www.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jckss/201612/P02016121256538057227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