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转发省国资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12-08 08:44:01

文件名称:云南省转发省国资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16-12-08

实施时间:2016-12-08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国资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云发〔2014〕10号),推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安排

(一)工作目标。2016年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原则。各企业要深入学习政策文件,提高认识,抓住机遇,积极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坚持统一政策标准和统一工作组织的原则。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政策标准,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地方企业执行统一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标准。同时,要建立高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坚持效率优先和集约节约的原则。“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维修改造要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坚持成本合理分担的原则。“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中央下放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中央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省属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省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给予适当补助;州、市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州、市人民政府明确解决办法。

二、主要任务

(三)明确责任主体。省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牵头负责全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重点开展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审核备案中央下放企业和省属企业工作方案、统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等有关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是“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要明确具体牵头部门和工作机构,重点开展研究制定分离移交政策标准和具体工作方案、协调落实接收单位、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等有关工作。企业是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四)规范资产处置。“三供一业”分离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移交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接收和移交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

(五)妥善安置人员。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接收安置,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各地要指导督促“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对分流到接收单位的人员,要与接收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有关手续。

(六)筹措资金保障。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预拨和清算等有关工作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1号)要求。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所需费用,由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移交企业的主管企业及移交企业为主体承担。省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省属企业移交费用给予一定补助,省属企业的补助标准和比例由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各州、市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各州、市人民政府明确解决办法。

(七)探索移交途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企业职工小区物业管理移交前,企业应清理职工住房维修资金,清理内容包括缴存、管理模式、使用等情况。

三、保障措施

(八)加大支持力度。各地、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造便利工作环境。因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当期损益产生较大影响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确认后,在业绩考核时给予适当调整。

(九)加强舆论宣传。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正面宣传和引导,大力宣传改革新进展和新成效,深入解读改革政策措施,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回应干部群众关心的问题,广泛争取职工群众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企业要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研究解决职工关心的实际问题,妥善分流安置职工,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