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津市政府转发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11-08 10:20:23

文件名称:[天津]天津市政府转发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津政办发〔2016〕9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

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3日

关于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教委

为规范民办托幼点的幼儿看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民办托幼点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面向社会招收本市区

域内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并对其进行看护的场所。做好民办

托幼点的规范管理工作是确保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生命安全和

身心健康的迫切需要,对于保障民生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探索

建立新形势下社会管理新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

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本着

对学龄前儿童安全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做好民办托幼

点规范管理工作。

二、完善民办托幼点备案制度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举办民办托幼点。举办民办托幼点应当符合

我市相关部门制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民办托幼点应在招收三周岁

以上学龄前儿童前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

(二)各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民办托

幼点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举办民办托幼点的基本要求,制

定备案工作的流程,明确需要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相关条件,

符合要求可以备案的,在备案地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同时将备案

信息报送本区教育、卫生、市场监管和公安等部门。

(三)各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各类幼

儿看护点的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分类制定管理工作方案。2016年

1月1日前已经注册备案的学前教育服务点,应按照本实施意见要

求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符合条件的可

备案为民办托幼点。其他各类无证幼儿看护点,也应按照本实施

意见要求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符合条

件的可备案为民办托幼点。

三、加强对民办托幼点的监管

(一)各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本区教育、

卫生、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定期检查民办托幼点,加强管理和

监督,督促民办托幼点做好安全、卫生等工作。对安全、卫生等

工作存在隐患的民办托幼点,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仍达不到安

全、卫生等相关要求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

备案地政府网站予以通报。各区相关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

以查处。

(二)各区教育、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托幼

点的日常工作指导,并为民办托幼点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的指导服

务,确保民办托幼点安全规范运行。各区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对民

办托幼点进行卫生指导。

(三)各区可以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对民办托幼

点的扶持与奖励措施,引导和促进民办托幼点健康有序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