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十三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目标的指导意见
2016-10-09 17:45:10

文件名称:国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十三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目标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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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

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十二五”期间,各地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积累了经验、取得了实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20%的目标(以下简称“下降目标”),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为着力点,在坚持控制总量的基础上,全面做好盘活存量、市场配置、严格监管、创新技术工作,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可持续发展的土地资源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引领原则,以落实下降目标为主线,将目标的落实贯穿于节约集约用地各项工作;坚持区域平衡原则,充分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土地资源禀赋和利用水平;坚持底线控制原则,既要确定五年下降目标底线,又要确定年度下降目标底线,实行双底线管控;坚持正向激励为主原则,在严格落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将下降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加分项,对完成情况好的地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末,确保实现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20%的目标,各省(区、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不低于本指导意见设定的目标值,充分释放土地资源利用的空间和潜力,实现以较少的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

二、明确下降目标和评估考核

(四)科学合理分解下降目标。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20%的下降目标要求,对各省(区、市)下降目标进行了分解(详见附表)。各省(区、市)要按照确定的下降目标任务,尽快将本地区的下降目标分解到各市、县。分解结果于2016年12月31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强化下降目标评估考核。建立“年度备案、中期评估、五年考核”的评估考核制度。2017年起,实行下降目标执行情况年度通报制度,每年编发《国土资源通报》,通报各地区上一年度下降目标完成情况;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每年要将本地区上一年度下降目标完成情况形成年度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2018年底,开展下降目标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对2018-2020年下降目标进行分析研判;2021年,对“十三五”下降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分类落实正向激励政策。

三、落实下降目标重点任务

(六)落实建设用地总量管控。依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落实城市开发边界,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通过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倒逼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提升。

(七)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落实促进批而未供土地有效利用政策,将实际供地率作为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批次用地规模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加快闲置土地的认定、公示和处置;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提高土地利用强度;积极推动划拨土地盘活利用和城市土地综合利用,强化开发区用地内涵挖潜;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加大农村土地整治力度,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八)深入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进一步缩小划拨供地范围,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坚持和完善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推进工业用地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在符合规划和法定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工业用地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进一步完善土地价租税费体系,改进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相关实施政策。健全主体平等、规则一致、竞争有序的市场规制,营造有效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制度环境。

(九)完善土地使用标准体系。严格执行限制和禁止供地政策,控制资源消耗高、环境危害大、产能过剩的项目准入;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土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实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修订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和各行各业的土地使用标准体系。

(十)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全面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建立健全土地市场监测监管实地核查办法。坚持对土地供应和供后开发利用情况实行通报,督促各地依法合理用地。积极推进闲置土地空间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重点地块开发建设情况的跟踪。加大土地供应和供后开发利用情况的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力度。及时分析舆情信息,健全完善建设用地监管的快速反应机制。

(十一)加快推进技术与机制创新。编制一批节地效果好、可复制、能推广的节地技术和模式目录。重点推广城市新区、标准厂房、公交场站等用地中的地上地下空间立体开发、复合利用节地技术和模式,在用地取得、供地方式、土地价格等方面制定鼓励政策。深化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加强部门协同、政策联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十二)强化基础保障与支撑。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城乡建设用地的总量、结构、布局等现状及其变化情况,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供详实的建设用地基础数据;持续开展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加快推进建设用地项目节地评价工作;按照“一年一次更新、三年一次全面评价”的要求,做好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与更新。探索开展国家级新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工作。加强土地利用强度控制指标体系研究,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强度考评体系。

四、完善下降目标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目标的落实,作为本地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抓手,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制定政策措施,确保该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十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建立落实下降目标的激励机制,对下降目标完成好的市县,在用地计划指标、节约集约模范市县创建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下降目标完成好的省份,将在生态用地空间配置、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十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和“6·25”土地日活动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节地宣传教育活动,做好落实下降目标的相关政策解读。总结推广地方先进经验和成功模式,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进课堂,促进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全民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