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6-09-26 14:22:32

文件名称:[山东]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鲁司〔2016〕58号

各市司法局:

《山东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

2016年6月13日

山东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证员的监督、指导和管理,正确、客观评价工作业绩和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员(以下统称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公证员年度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由所在执业公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公证机构应当健全、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公证员年度考核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等次

第四条 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上一考核年度的下列情况:

(一)政治思想表现情况。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执业纪律,遵纪守法情况。

(二)业务绩效情况。主要包括依法执业,完成本公证机构确定本年度办证、收费指标情况。

(三)工作质量情况。 主要包括遵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保证公证质量,有无被投诉、撤证、赔偿情况。

(四)执业能力情况。主要包括能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办证,参加继续教育,职业培训,业务考试,职称晋升,理论研究,业务交流情况。

第五条 年度考核应根据被考核人的综合得分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优秀等次的数量,应控制在本公证机构公证员人数的20%以内。严格控制考核不合格等次公证员的人数。

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综合得分应在90分以上;确定为合格等次的,综合得分应在60分以上;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综合得分应在59分以下。

第六条 公证员上一考核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第七条 公证员上一考核年度受到刑事处分的,或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受到处罚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八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证员,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公证员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向考核机构提交本年度述职报告,并填写《公证员年度考核申请表》。年度述职报告应当真实、全面地反映本人上一考核年度的政治思想、业务绩效、工作质量、执业能力情况。

年度考核前,公证机构应将被考核人本年度与考核有关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条 考核机构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按照以下程序对公证员进行考核:

(一)组织本公证机构全体公证员或全体公证人员听取被考核人述职。

(二)组织公证机构全体公证员或全体公证人员对被考核人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进行民主测评。

(三)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小组)分别根据本人述职、民主测评及上一年度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对被考核人年度工作做出综合评价和量化打分。

(四)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标准确定被考核人本年度考核等次。

公证员年度考核等次分值的确定。全体公证员或全体公证人员给出的分值占年度考核总分值的40%;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小组)给出的分值占年度考核总分值的60%。

(五)考核机构应当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被考核人。由被考核人写出确认意见,然后将考核结果在本公证机构公示三天。

(六)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公证机构应将考核结果填入《公证员年度考核申请表》,并于每年2月1日前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应当公示的考核结果包括以下内容:对被考核人年度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及考核等次等。

第十二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结果公示前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三日内向考核机构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于考核结果公示前书面答复提出异议的被考核人。

第十三条 考核机构可以要求被考核人、公证机构的其他公证员和工作人员说明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核实情况。

被考核人、公证机构的其他公证员和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不得隐匿、销毁有关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

第十四条 被考核人收到考核结果后,对指出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改正,并书面报告考核机构。

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在年度考核中发现被考核人在执业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予以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整改过程中,考核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改正结果。

第十六条 被考核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门的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考核机构发现被考核人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提请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公证员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存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公证机构执业档案。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综合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情况,于每年4月1日前书面报告省司法厅。其中对考核不合格的公证员的情况应当单独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省司法厅在对各市上报的年度考核报告审核后,将考核合格的公证员名单于5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证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奖励、晋升公证员职称和辞退的依据。

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考核人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在职称评定时,该年度不得计入任职年限。

第二十二条 被考核人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或者未参加考核的,不得参加全国、全省公证行业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考核机构应当对被考核人作戒勉谈话,降低或暂停发放奖金或绩效工资。

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含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公证机构应当对公证员降级聘用、限制受理业务的范围、暂停发放奖金或绩效工资、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四条 对于考核优秀的公证员,考核机构可以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是指负责组建该公证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指导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六条 公证机构专职质检员的考核,由所在公证机构参考本办法设置考核内容和标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考核,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司法部制定的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参考本办法,设置考核内容和标准。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6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