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永川区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2016-09-21 12:01:07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永川区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43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435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永川府发〔2016〕6号
为有效防止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特将森林防火禁火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
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全区林区(含退耕还林区)。
三、禁火内容
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烧田坎草、烧灰积肥、违规炼山以及其它生产用火;
(二)严禁吸烟、野炊、烤火取暖、烧烤食物、使用火把照明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三)严禁上坟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严禁烧山驱兽、蚊虫和使用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五)严禁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及使用枪械狩猎;
(六)严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炼山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七)其它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举报电话:023-61193119,49387119。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9日
(永规文〔2016〕015—区政府005)
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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