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09-06 17:14:58

文件名称:[福建]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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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精神,改进和提高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核心,解决好“人进城、建好城、管好城”等问题,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奠定坚实基础。 (二)遵循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坚持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坚持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 二、强化城市规划工作 (三)依法制定城市规划。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切实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定。坚持生态环境优先、开发强度合理、城乡一体发展三个关键,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到城市规划全过程,科学谋划区域空间总体布局,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加强空间开发管制,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为未来发展留下空间。规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修改)工作,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稳定性。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2年内要实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单元控规全覆盖并依法审批。加强城市地上地下空间统筹规划,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加快完善城市综合交通、防洪排涝、绿地系统、地下空间、环境卫生、排水和污水处理、电力设施布局、通信设施等专项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的专项规划应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及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实现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衔接、内容统一、管理协调,构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统一坐标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公安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防办、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加快推进“多规合一”。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总结推广厦门等试点经验,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统筹衔接,构建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管理“一个平台”、行政审批“一张表”和实施保障“一套机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实现高效透明的公共审批管理和服务。到2017年,省级试点城市完成“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到2020年,其余城市完成“多规合一”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城市积极探索城市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严格依法执行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必须严格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应当及时公布。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依法不得进行建设。全面推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完善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并接受人大的质询和监督。严格执行规划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规划督察员制度,设区市政府要向所辖县(市)延伸派驻,实现规划督察全覆盖。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省住建厅要会同省国土厅等有关部门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实地巡查等手段监控规划实施情况,严肃查处违法占地和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持续推进 “两违”综合治理,创建 “无违建”示范点,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管理机制。(责任单位:省国土厅、住建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六)推进城市设计。各地应结合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推进城市新区、中央商务区、公共文化设施集中地、滨海滨水地区、交通枢纽地区等重点地段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加强城市天际线塑造。城区水岸和环城—重山应加强景观治理,打通城市视线和通风廊道,严控廊道内建设项目高度和体量。低丘缓坡地区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避免大开大挖,创造层次丰富的立体景观。滨水区域要严格控制开发强度,推广生态水利,打造亲水公共休闲空间。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责任单位:省国土厅、住建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文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提高建筑设计水平。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支持建设单位聘请“名家大师”、高水平设计团队参与大型建筑设计和咨询,鼓励台湾、香港、澳门建筑师参与我省建筑设计,提高建筑创作水平。开展设计大师和优秀设计项目评选。省住建厅要会同省发改委完善建筑设计招投标办法。加强建筑设计市场和质量监管,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落实建筑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建筑设计单位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培养高水平建筑师、工程师队伍,发挥设计在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等方面的技术引领作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社厅、住建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保护历史文化风貌。注重“留白、留绿、留旧、留文、留魂”,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体系,强化城市紫线管理,留住城市的根和魂。进一步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认定,有计划地实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濒危历史建筑的修缮和保护。到2020年,所有城市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工作并公布名单。省住建厅要会同省文化厅制定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的措施,各级政府要加大保护资金投入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文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推动旧城有机更新。以解决老城区居住环境差、基础设施不足为重点,与棚户区、城中村、旧厂房的改造相结合,通过降低城区密度、控制容积率、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公共服务功能等措施,实现城市修补;通过“拆墙见绿”等多种有效手段,构建便捷可达、多层次、成网络的公共空间体系。危旧房分布相对集中的区域,有序实施成片改造;零散分布的,可结合街区综合整治,消除居住安全隐患,完善各种生活设施。(责任单位:省国土厅、住建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提升城市建设水平 (十)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五方主体及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推进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特别是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充分发挥质监站的作用,建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健全适应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体制机制,推广工程总承包制。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全面构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将诚信评价成果应用于招投标、扶优扶强、差异化监管等活动。倡导工匠精神,加强职业道德和技能培训,落实施工企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实施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清理除依规设立的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的建设工程领域各类保证金,规范保证金管理,推行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地铁等按市场化原则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工程保险。(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完善建筑安全监管制度。实施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落实业主运行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属地管理,探索设计单位对工程使用年限告知制度,切实保障工程安全。重点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斜坡(高切坡)、隧道(地铁)、地下管线等工程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做好质量安全鉴定和抗震加固管理,建立安全预警及应急控制机制。建设城市桥梁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市桥梁结构定期检测制度。全面排查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建立健全老旧建筑安全排查鉴定与危房治理机制,明确业主、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各自职责,落实主体责任,按主体责任确定资金投入方案。完善电梯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更新改造等管理制度,形成共治共管的电梯安全防控机制。积极推进城市零星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重点推动D级危房改造或加固,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落实业主装修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及物业企业装修禁止行为告知责任。加强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加固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质监局、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二)发展新型建造方式。不断完善建筑产业现代化政策措施,完善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体系,完善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生产、造价、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等管理制度,推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组织研发系列通用标准部品部件,编制部品部件标准图集。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扶持发展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园区),加快形成建筑产业现代化产业集群。分区域推进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逐步提高商品房开发项目装配式建造比例。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20%;到2025年,所占比例达到35%。积极重点推广钢结构,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厅、住建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推进节能城市建设 (十三)加快发展绿色建筑。发展适合我省气候经济条件的绿色节能建筑适宜技术,推广节能门窗、绿色照明、屋顶绿化、水源热泵、太阳能利用和智能化控制等技术和产品。推进绿色小区建设。加快绿色建筑立法步伐,完善绿色建筑技术标准和评价体系。到2020年,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按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建设。(责任单位:省经信委、住建厅、质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四)实施城市节能工程。推进公共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重点改造商场超市、宾馆饭店、高校、医院和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办公建筑,加快推动福州市、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国家试点工作。实施城市绿色照明工程,淘汰低效、高耗照明产品,新建城市道路照明全部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加快既有路灯、公园、城市夜景照明节能改造。开展城市路灯社会化管理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市路灯建设管理。到2020年,全省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500万平方米、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10万盏。(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经信委、卫计委、住建厅、国资委、机关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完善城市公共服务 (十五)加快推进棚改安居。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以政府为主保障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以市场为主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危房改造,有序推进城市老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到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加快棚改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创新棚户区改造体制机制,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构建多元化的棚改实施主体。(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机关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六)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全面推进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建设,及时总结推广建设经验。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地铁建设、河道治理、道路整治、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管线必须入廊,既有管线应结合改造升级等逐步有序迁移至管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再单独新建管线。管廊实行有偿入廊和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应考虑电力架空线路入地置换出的土地出让增值收益因素给予管线产权单位入廊合理补偿,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地下综合管廊。设区城市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库,明确年度计划。2020年底前全省建成投用地下综合管廊达到280公里。(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厅、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物价局、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电信福建分公司、移动福建公司、联通福建分公司、铁塔福建分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七)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加强街区的规划和建设,合理确定新建街区面积,建设开放便捷、安全和谐的生活街区。实施畅通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强化快速环路与中心城区、重点组团之间的快速通道建设。结合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实施一批路网加密改造工程,拓宽一批支路、小巷,有条件小巷改成单行道,打通各类“断头路”,完善城市“毛细血管”,提高道路通达性。优先保障行人、非机动车通行路权,完善行人过街系统建设,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提高道路安全性。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路网密度提高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15%。所有城市建设公共自行车系统,倡导绿色出行。合理规划布局公共停车场所,积极推进城市停车场建设,提高建筑配套停车设施规划指标,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公安厅、住建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八)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建设,推进“公交都市”建设,统筹城市常规公交、BRT、轨道交通等多种类型公共交通协调发展。地面公交大力推行公交优先、“绿波”通行、精准配时等管理方式,继续提高公共交通线网覆盖率,扩大公交专用道覆盖范围,推动公交专用道连续、成网;抓好福州和厦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快推进泉州轨道交通建设。积极引导发展旅游专线、社区公交、高峰通勤线路等特色公共交通服务。到2020年,实现全省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全覆盖,福州、厦门、泉州基本建成公交专用道网络,中心城区公交平均发车间隔高峰时段不超过5分钟,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100万以上人口城市达60%、100万以下人口城市达35%。推进机场、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站、长途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与城市地铁站、常规公交站、出租车停靠站的无缝衔接,提高城市内外交通方式的换乘便捷水平。加快促进公交枢纽、换乘站、轨道交通站与城市综合体、大型居住区布局相衔接,方便居民购物和出行。(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九)健全公共服务设施。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超市、菜市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养老助残、公共文化服务、群众健身等各项设施,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打造方便快捷的生活圈。继续做好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免费开放工作,社区内公共设施向居民开放。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加强智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分拨中心、配送中心和末端配送网络。按照“300米见绿,500米见园”原则,规划建设公园、小绿地、绿道等公共活动空间,配置小型户外公共体育设施,满足居民文体活动和交流需要。城市公园一律免费开放,严禁在公园内设立私人会所,限期清理腾退违规占用的公共空间。(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教育厅、卫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住建厅、文化厅、体育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切实保障城市安全。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地下管网改造工程,2016年起每年新建改造供水、污水、雨水管网各1000公里以上。加强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走廊的协调建设,整治“三线”违章交越和搭挂现象,保障设施安全。加强城市用电安全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实现双电源供电。加快建设城区应急备用水源,到2020年,所有城市实现双水源或者建成备用水源,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结合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建设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健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城市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到2018年,实现城市道路交叉口、重要道路节点、案件高发区域道路等重点公共区域智能视频监控的全域覆盖。(责任单位:省综治办、发改委、公安厅、住建厅、水利厅、人防办、气象局、地震局、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营造城市宜居环境 (二十一)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技术规范引导,严格按照海绵城市控制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大力推进湿地公园、储水池塘、下沉式绿地等建设,大幅度减少城市硬化地面,推广透水建材铺装,鼓励单位、住宅小区、公共建筑设计安装雨水收集利用装置,构建自净自渗、蓄泄得当、排用结合的良性水循环系统,促进城市防涝能力提升、雨水资源有效利用。实施城市内涝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新改建一批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城市内涝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全面清疏城市排水管渠和内河河道,打通城市内河体系,完成城区易涝点整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二)恢复城市自然生态。加强城市山体、水体、湿地等自然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完善绿道系统,建设城市林荫道,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将生态要素引入市区。推行低维护生态绿化方式,严格保护古树名木资源,旧城改造要尽量保留原有树木。积极推进城市高架桥、人行天桥、坡岸、屋顶等立体绿化。到2020年,持续创建一批园林城市和森林城市,城市(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2.8%、绿地率达到39%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3平方米。(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林业厅、水利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三)推进污水大气治理。强化城市污水治理,扩建已满负荷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一批城市新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和内河、内湖截污,抓紧完善污水配套管网,提高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到2020年全省市县污水处理率达到90%。实施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措施,综合治理城市黑臭水体,到2020年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建成区全面完成黑臭水体整治。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城市工业生产、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绿化浇灌、生态景观等生产和生态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建立合理再生水回用价格机制,鼓励按市场化方式经营再生水,培育大中型水务公司经营再生水业务。创建一批节水型城市。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污染物排放。落实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严肃查处渣土车滴、撒、漏以及建筑垃圾乱堆放等行为。强化工厂烟气排放、餐饮油烟扰民、垃圾焚烧等防治主体责任,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四)加强垃圾综合治理。推进垃圾分类和综合循环利用。通过限制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制品使用、推行净菜入城等措施,促进垃圾减量化。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开展家庭生活垃圾干湿分类,推广厨余垃圾家庭粉碎处理。完善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回收体系,加快垃圾清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接。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垃圾中转站和处理厂建设,特别是餐厨垃圾处理厂的建设与运营。到2020年,市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县城以上存量垃圾全部得到有效处理,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建成餐厨垃圾处理厂。扶持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到2020年,基本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住建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创新城市治理方式 (二十五)推进依法治理城市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严格依法实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与监督检查,履行决策法定程序,坚决遏制领导干部随意干预城市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依法严厉查处规划建设管理违法行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推进市县两级政府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在设区市推进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一级执法;执法力量要向基层倾斜。加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人社厅、住建厅、法制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六)创新城市治理机制。健全市、区、街道、社区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强化街道、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促进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加大社区居委会公共事务协调力度,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完善住宅小区综合治理机制,发挥街道牵头协调作用,促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运作,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开展多形式、常态化的志愿服务活动、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增强市民法治意识,深化文明城市创建,不断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宣传部、文明办,省公安厅、民政厅、住建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七)推进城市智慧管理。加快建设全省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统筹推进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交通管理、环境管理、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提高城市管理科学化水平。整合各类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源,推进公共安全视频联网应用。整合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推行统一的网格信息采集、部门依职处理的管理模式,形成覆盖全面、管理规范、流转畅通、保障有力的全省网络化服务管理体系。建设社区综合受理平台,推动各级各部门服务事项纳入综合窗口受理,实行“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分工办理”的社区政务服务模式。加快发展智能电网,探索推进智能电、水、气“三表合一”远程采集城市能耗数据。到2020年,福州、厦门、泉州、莆田、南平、平潭等一批特色智慧城市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厅、民政厅、住建厅、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八)加强组织协调。加强党对城市工作的领导,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建立城市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省委组织部、省住建厅、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分别牵头加强组织各设区市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领导培训,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住建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九)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地区具体目标和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工作经费。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制度,确定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并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规划实施相关内容纳入离任审计范围。省委、省政府将就贯彻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住建厅、审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