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08-17 12:07:42

文件名称:[新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新政发〔2016〕8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扶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2016〕2号)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南疆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就业创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统筹推进自治区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基本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强化促进就业主体责任。把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纳入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明确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量化分解城镇新增就业、失业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具体指标,作为各级政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强化各级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主体责任。

(二)完善经济发展与就业联动机制。把促进就业作为确定经济增长方式和增长速度以及对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进行调整时的优先考量因素。建立就业政策与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的配套衔接机制,在调整相关经济政策时优先考量是否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就业创业。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考核评估机制,将稳定和促进就业作为招商引资、项目立项、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予以优先审批。

(三)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鼓励引导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优势产业向我区有序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积极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家政服务、旅游休闲和教育文化服务业发展,增强教育、文化、健康、养老、体育、旅游、特色餐饮等行业吸纳就业能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鼓励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实体经济、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农业经济组织,扩大城乡就业岗位空间,有效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就业创业增收致富。

(四)充分激活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活力。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综合奖励。对小微企业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效果评估,引导激励金融机构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降低小微企业获得专利的成本,优先受理小微企业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支持小微企业专利实施。鼓励小微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予社保补贴、岗前培训、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

二、推进实施统筹城乡大就业

(一)建立统一的城乡就业管理制度。结合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制度,统筹服务管理各类劳动者和各类就业岗位,将城乡劳动者与城镇用人单位或农业经济组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正规就业,以及在第一产业短期务工、在第二和第三产业灵活就业的非正规就业,统一纳入社会就业范畴。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制度,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对城乡劳动者普遍免费发放,作为其接受公共就业服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就业管理的基本依据,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各类城乡劳动者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资源就业统计制度,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单位在职人员均应纳入就业统计范围。建立以实名制为基础、覆盖城乡的就业信息化网络,进一步健全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和市场供求情况定点监测制度,实现对城乡劳动者享受就业政策、参加职业培训和接受公共服务的全员实名制动态管理。

(二)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政策体系。进一步充实完善就业政策内容,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对社会各类正规就业岗位和非正规就业岗位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的,给予分层次、分类型的就业政策支持,扩大有效就业岗位空间。对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和女性劳动者、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家庭劳动力、贫困家庭劳动力、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给予鼓励性、差别化就业政策支持,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对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贫困家庭劳动力、有创业意愿人员、企业在岗职工等各类有培训意愿的劳动者,实施针对性、项目化的专门职业培训、国家通用语言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劳动力资源整体就业能力。

(三)建立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全面开放,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和市场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人事劳动档案管理等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努力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信息化”。统筹推进城乡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在全区每个乡镇按标准建设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在全区每个行政村要有专兼职的劳动保障协理员或专职信息员,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健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