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潼南县关于印发潼南县城市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7-18 18:00:35

文件名称:[重庆]潼南县关于印发潼南县城市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13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132号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潼南县城市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潼南府办〔2015〕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企事业单位,市管在潼单位:

《潼南县城市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4日


潼南县城市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城市综合管理,依据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潼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把潼南建成城市发展新区示范窗口和生态文明县城。

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长效常态化的联合执法机制。

县政府统一领导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县市政园林局牵头城市综合管理日常工作,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公安、交通、环保、民政、商务、畜牧、水务、文化、卫生、工商、食药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梓潼、桂林街道办事处分别按各自职责行使管理职能。

第四条 建立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由分管副县长每两月召开一次相关部门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五条 建立巡查通报制度。县数字城管中心应及时将市政部门巡查和群众举报投诉的城市管理问题,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快速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县数字城管中心,县数字城管中心每周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

第六条 实行网格化管理制度。划片分区责任到人,在责任辖区公示责任人姓名、职务、电话等信息,接受监督考核。

第七条 健全城市综合管理机制,落实城市综合管理保障。县市政园林管理监察大队分设直属中队和桂林、梓潼街道中队,强化街道市政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建立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制度,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和党政一把手政绩考核体系;逐步加大城市综合管理投入,确保维护专项资金、日常管理经费足额到位。

第八条 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参与意识。宣传部门要加大做文明市民宣传力度,营造城市综合管理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要设立媒体曝光台、社会监督岗,开展“文明使者”、“文明社区”、“小手牵大手”等宣传劝导活动,增强市民文明意识、公德意识、城市意识,形成城市综合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九条 城市综合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不履行城市综合管理职责,由县政府责令纠正,造成后果的,应追究“一把手”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阻碍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条件。县规划局负责规划许可审批、验收和监管,依法查处违反规划擅自破墙开店、搭棚建屋、改造阳台、楼顶加层、新建宗教场所等违法建设行为;县城乡建委牵头,县国土房管局等部门配合负责查处房屋装修中擅自破坏承重墙等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县市政园林局负责临街立面外观装修设计的各类亭、棚、伞、防盗窗(网)设置管理。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门前不得堆放或者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防盗窗(网)不得超出建筑物的外墙面;不得在主次干道建筑物墙面(或屋顶)安装雨阳棚。

第十三条 强化临街门市经营活动管理,城市主次干道、人行道及广场公园等核心区禁止占道经营、加工及乱堆放物品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一)县商务局牵头规划设置临时商业网点、早(夜)市摊点,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二)县市政园林局负责查处占道经营行为,座商必须归店,流动及夜市摊点必须进入指定地段经营。

(三)县环保局负责查处餐饮店面饮食油烟污染,不得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和污水。

(四)县商务局负责废旧再生资源经营许可审批,城市核心区及主次干道不得从事废旧再生资源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饰场所。

依据规划设置的车辆清洗场所,应当符合容貌标准,进出口道路应硬化处理,排污设施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 公共区域停放车辆应规范停放于划定的临时停车位。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和其它区域等违规乱停乱放。

(一)县市政园林局负责公共区域停车位规划及标志、标识设置以及非车行道等场所车辆停放管理。

(二)县公安局负责车行道停放车辆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报经县公安局审批同意。涉及营业性演出的,同时报经县文化委审批同意,其中涉及占用城市道路及主干道两旁、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的,还应当报经县市政园林局审批同意。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发布、设置必须符合行业规划及行业规范。由县工商局负责内容审查;县市政园林局负责备案监管及商业促销等临时车身广告审批监管。

第十八条 县交委负责公交车、出租车的车容车貌管理,且应当保持清洁卫生,确保车容美观。

第十九条 禁止在城区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重大法定节日或重大庆典活动,燃放烟花爆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公安局负责禁放烟花爆竹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民政局负责城市街头流浪人员的救助和妥善安置。

第二十一条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环保局、县文化委、县民政局、县工商局、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联合执法,对广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活动噪声污染进行整治查处。由县环保局、县经信委对机械加工等工业性噪声污染进行整治查处。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门前三包”义务。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城区清扫保洁责任区域划分,确保城区干净整洁。

(一)县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区主次干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水域、背街小巷及开放式小区楼外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

(二)街道办事处及社区负责无物业管理的集资楼小区、单体居民楼内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管理;

(三)主管部门或经营单位负责车站、农贸市场、停车场(站)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院、屠宰场、厂矿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垃圾由经营单位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不得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街道社区负责日常监管。违反规定的,按《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个人或单位处以罚款。


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市政园林局负责公园广场、道路绿地等城市公共绿地管护,负责查处擅自占用和损坏树木、草坪、花坛等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引导业主落实居住小区内部绿化日常管护,及时制止各种占绿、毁绿行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管辖区内的绿地,由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必须经县市政园林局批准;数量面积较大的应当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城市市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区市场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形成由县商务局总牵头,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管、综合协调,相关部门依职管理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推进市场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一)县商务局负责市场的规划布局定点,制定市场建设标准,指导改造和新建市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负责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市场管理主体责任;

(二)县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指导和督促市场开办者与商品经营者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遵守市场管理规定,查处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等不正当竞争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三)县市政园林局负责对市场环境卫生监管,协调督促市场主管部门或开办者落实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负责市场周边游摊游车的管理,督促市场外流动经营人员入场经营,依法取缔占道经营行为;

(四)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对市场隶属的物管企业监管,督促其全面履行物业管理规定;

(五)县食药监局牵头,县农委、县工商局、县质监局配合负责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督促市场开办者和商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六)县环保局负责加强对市场环保工作的监管;

(七)县公安局负责加强市场内外治安、消防安全、交通秩序的管理;

(八)县规划局牵头,县国土房管局、县工商局、县商务局配合,负责查处改变市场原有功能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恢复。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市场日常监管,督促市场开办者全面落实管理职责,协调有关部门依法监管,共同解决好市场秩序乱、卫生差、设施简陋等问题,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做到划行归市、摊位归区、安全有序经营。

第六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禁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确需占用或开挖的应按《潼南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办法》(潼南府办发〔2012〕65号)报批。未经县市政园林局和县公安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开挖相关单位应在当年10月底前报送下年度开挖计划,无计划原则上不准开挖,更不能分散随意开挖。每年由县市政园林局统筹安排、集中实施,并限时保质保量恢复。

第三十三条 县市政园林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管理。加强巡查,及时修复人行道地砖、护栏、下水道井盖、消防栓、化粪池、照明及环卫设施等,确保城区“路平、水畅、灯亮”。

第三十四条 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照建设移交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移交,县市政园林局要严格把关。

第三十五条 县规划局牵头,县国土房管局、县市政园林局配合,负责查处改变停车场(库)、公厕等公用设施原有功能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恢复。

第三十六条 城区化粪池安全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县市政园林局负责督促责任主体落实日常监督制度,每年清掏1-2次;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化粪池安全监管及“无主”化粪池日常管理。

第七章 城市居住小区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小区物业公司监督管理,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建立和落实物业管理机构才能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

第三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和督促小区(社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开展形式多样的小区自治、楼院自治,搞好小区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第三十九条 无物业管理或无大修基金的小区发生房屋外墙砖脱落、雨污水管道堵塞、化粪池清掏、路灯毁坏等公共设施问题,由街道牵头按照《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潼南府〔2014〕372号)给予处理。

第八章 城市建筑工地管理

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必须设置完整的围挡,对出场道路进行硬化,配有冲洗设施及沉沙池,场内建筑材料要分类堆放,出场车辆必须冲洗,严禁带泥出场上路和冒装洒漏。

第四十一条 县城乡建委负责建筑工地现场管理,督促建设业主及其施工单位完善相关设施,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规范,在施工前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县市政园林局加强建筑工地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及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县环保局负责夜间建筑施工审批,完善施工现场噪声管理制度,严惩夜间施工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居住小区建成后装修高峰期,开发企业或物管机构必须提供建筑、装饰弃土临时堆放场所,统一收集各业主的装修弃土、废渣,统一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严禁将建筑弃土、废渣乱堆乱倒。县国土房管局牵头,县市政园林局、县城乡建委配合及时查处违规的物管机构、开发企业及其他责任主体的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在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经县市政园林局批准,做到统一标识、统一密封、统一时间、统一线路、统一清洗、统一管理。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门前三包”,是指由业主负责管理门前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及市政设施,确保门前干净、整洁、绿化及市政设施完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县其它城镇管理参照执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 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