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建省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7-18 09:31:10

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闽政办〔2016〕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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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今年7月,“尼伯特”台风给我省部分地区带来严重灾害,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十分艰巨繁重。为扎实有效推进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0〕22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为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帮助灾区群众早日重建家园,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科学重建要求,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科学、有序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力争灾后重建工作取得最大效益和最好效果,让灾区人民满意。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有序推进。灾后重建必须建立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灾害评估,考虑经济、社会、文化、自然等方面因素,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先急后缓、统筹安排,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灾后重建要从灾区实际出发,尊重民意、注重实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界定适宜重建和不适宜重建的区域,调整优化城乡布局、人口分布、产业结构。 3.群众自救、政府帮扶。贯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方针,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受灾地区干部群众等各方面的积极性,把政府救助、社会援助和生产自救结合起来,共同推进灾后重建。 4.公开公正、规范运作。灾后重建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规范运作。倒房重建规划、选址定点、对象确认、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政策优惠项目等内容,应在灾民所在乡镇及村、组进行公示。 (三)目标任务 受“尼伯特”台风灾害影响的重建户在2017年元旦前基本完成重建,春节前全面搬入新居。今后原则上,上半年受灾的在半年之内完成重建;下半年受灾的在春节之前完成重建。具体完成时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二、重建对象 重建对象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重建户分为贫困重建户和一般重建户两类。贫困重建户是指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较弱的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一般重建户是指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农户。 受灾前已建新房或另购住房的,受灾前无人居住的旧房因灾倒损的,房屋有一定损坏但修复加固后仍可居住的,不列为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 三、实施步骤 (一)临时过渡安置。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重建户。通过投亲靠友由当地政府适当补助临时过渡费,使用当地的学校、村部、敬老院等闲置房,出资租赁当地农民闲置房,利用当地竹木资源帮助搭盖简易房等方式,安排临时过渡安置,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处、有干净水喝、有伤病能及时得到救治。 (二)调查摸底。县(市、区)政府组织民政、国土、住建、农业(扶贫)等部门,在灾害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核查农房倒损等情况,并逐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因灾倒损房屋的集中重建对象,经本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审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搬迁点及其重建对象,经本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县级国土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审批。属造福工程搬迁的重建对象,按造福工程有关规定办理。 (三)科学选址。按照有利于防灾避灾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搞好重建选址。平原和丘陵地区要避开洪水和风雹走向,山区要防范山洪、山体滑坡和泥石流,避开分洪区和易发洪涝的低洼地,严禁在行洪道周边建房。选址要尽量靠近县城、集镇和工业园区,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资源。重建选址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下,由国土、住建等部门负责,选址涉及农用地(含耕地)由乡镇(街道)、村负责调整。各地可依法先行安排农村住房灾后重建用地,在灾害结束后6个月内依法依规完善审批手续。 (四)统一规划。县(市、区)政府组织住建部门会同国土、发改、农业(扶贫)、民政、交通等部门,抓紧编制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重建规划要与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避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坚持一次规划、逐步到位,充分考虑水、电、路、广播电视、通信、排污、社区服务场所等基础设施配套,为今后的新农村建设留有余地。在灾害结束后1个月内,各地要向省政府正式、逐级汇总上报灾后农房重建计划报告,报告中要明确重建任务总数、分类情况和完成时限等,省政府以此作为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五)精心设计。重建房屋按照每户人口3人及以下的70平方米宅基地、4人及以上的80平方米宅基地的标准设计,一般2层半,不超过3层。住建部门无偿提供形式多样,符合经济、安全、实用、节能、抗震要求的标准房屋设计图,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在县城、集镇可建设多层公寓楼,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 (六)实施重建。一是确定重建方式。提倡集中重建,鼓励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和分散重建,引导到城镇购买住宅。倒房五保户除入住敬老院外,当地政府负责在集中重建点建设联排单间公寓供其居住。二是明确责任主体。集中重建由设区市政府负责指导,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支持;分散重建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由重建户自行组织,乡镇(街道)、村在安排土地、办理手续、采购建材等方面给予协助。三是选好施工队伍。统规统建的项目工程要由具备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建,队伍可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确定。 (七)质量监督。住建部门安排质量监督机构,无偿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服务,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集中重建工程实行全程跟踪、指导、督促,还可以发动村干部、群众参与监督,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八)竣工验收。统规统建的房屋重建完工1个月内,县(市、区)政府组织住建、民政、国土、财政、监察、农业(扶贫)等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完整档案。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质量。 (九)登记发证。集中重建的房屋竣工验收后,重建户依法分别向县级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已经实行不动产登记的县(市、区),依法向县级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和房屋登记,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扶持政策 (一)政府补助。省政府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对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2.5万元补助;市、县政府也要安排补助资金。 对受地质灾害威胁居民搬迁集中重建和受灾倒损房易地集中重建户,省政府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城镇居民住房倒损需重建或经鉴定需除险加固的,由市、县研究给予适当补助。 (二)规费减免。对重建户,免收土地证书工本费、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使用。受灾的农户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搬迁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组织实施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转让,所得收益按《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闽委发〔2014〕24号)要求,主要用于灾后重建,且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比例应不低于指标收益的60%。复垦方案由当地县(市、区)政府批准,经先行核定后即可在全省交易平台提前对接,使用指标的县(市、区)及时拨付资金。 (四)造福工程搬迁补助。所有农村重建户全部列入造福工程补助范围,一般户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补助建房资金,国定、省定贫困户按造福工程相应政策执行。灾后集中重建点参照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补助政策,资金拼盘由省财政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按原有比例承担。 (五)配套设施。小区配套设施建设采取由当地政府组织、部门支持、企业让利、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多渠道解决。交通运输部门把小区外道路列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进行补助;水利部门把小区通水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补助;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小区通广播电视信号;电力部门综合考虑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走廊建设规划,加快建设配套电力设施;通信部门尽快完善小区通信设施。 (六)社会帮扶和保险理赔。发动社会力量,采取对口支援、慈善捐助等办法帮助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各设区市可建立本辖区内的对口支援机制。及时启动农村住房保险理赔工作,足额按时发放理赔金,引导重建户将理赔金全部用于重建。建立政府主导、农户参保的农村住房保险制度,全倒房理赔最高标准由1万元提高至2.5万元。 (七)建材供应和以工代赈。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建材进点,有条件的可实行统一采购,市场监管,降低成本,保证质量。灾后恢复重建用工,应尽量通过以工代赈方式使用当地劳动力,增加群众收入。 (八)购房优惠政策。分散重建和到城镇购买住宅的,除不享受地质灾害点居民搬迁补助外,其他政策与集中重建户同等享受。对因灾倒房、严重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需重建住房的农户,其退出原旧宅基地后到所在县(市)购买住房的,除享受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和所在市县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对重建对象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对首次购买普通存量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续费。二是加大对重建对象购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其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购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最优惠政策。三是对重建对象购买成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城镇落户,其医疗、社保、教育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政策。四是重建对象享受优惠政策每户限一套。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有关灾后恢复重建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灾后重建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重建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与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责任书。集中重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和承建方及集中重建户签订重建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分散重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重建户签订重建协议。经专业评估存在山洪、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风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重建中落实防范工程措施。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民政部门要牵头负责灾后重建的情况沟通、信息汇总和重建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拨付补助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国土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用地审批等工作;农业(扶贫)部门要做好造福工程政策落实等工作;住建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质量监管、规划设计和建筑工匠技能培训;经信部门要组织好建材企业生产,配合商务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建房所需建材的产销衔接工作,保证建材物资供应;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物价部门要加强建材价格监测监管,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严防建材价格暴涨;交通部门要做好重建物资调运工作;金融机构要切实做好重建户的信贷服务。灾后重建工作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定时间、定任务、定资金、定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优化服务,发动群众。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在资金、政策上尽可能向灾区倾斜。灾区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组织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动群众自己动手,生产自救,重建家园。要广泛发动各方力量,进一步加大对贫困户的帮扶力度。结合实际,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有集中重建点的重灾村挂钩帮扶,动员党员干部与贫困户结对帮扶,从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提供帮助。 (四)创新机制,加强监督。受灾县(市、区)要创新工作机制,加快推进灾后农村居民住房重建工作。要积极探索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规联建、大型企业施工总承包、社会组织援建等多种重建模式。要注重农村住房恢复重建与扶贫开发、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和旅游业发展相结合,结合农村居民住房重建,大力发展休闲度假式农家养老服务业,通过重建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社会服务功能增强,农民增收致富。要创新农房重建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要提供担保贷款、贴息,多途径筹资,加快推进灾后农村居民住房重建。各项重建政策措施要及时公布,接受监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加大对重建各项政策措施的督查落实力度。工商、质监、物价部门加强建材市场监管,防止哄抬价格,保证质量。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严格检查和审计资金使用情况,对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使农村住房重建工程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群众满意的阳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