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关于降低电气价格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通知
2016-07-07 15:40:33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关于降低电气价格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府办发〔2016〕12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府办发〔2016〕12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降低电气价格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工业结构优化、转型升级,按照全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降低工业用电力、天然气价格支持工业经济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专项直供电的通知》(渝府办〔2015〕26号)、《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方案的通知》(渝经信发〔2015〕34号)等政策执行时限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二、火电大用户直接交易电量规模确保80亿千瓦时。参与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年用电量准入门槛放宽至500万千瓦时。允许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允许组织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打捆”参与直接交易。(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国网市电力公司、有关售电公司)

三、除已享受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优惠政策的企业外,对其他符合产业政策的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用电减免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015元/千瓦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物价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四、取消用户申请用电减容、用电容量暂停次数限制。将容量或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变更时限由按年调整为按月,最大需量按每月生产过程中实际电力负荷确定。(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物价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五、开展企业用电成本专项治理,主动为企业实施用电诊断,指导企业合理投运变压器、调整生产班次等,帮助企业降低基本电费成本。(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国网市电力公司)

六、用25亿千瓦时水电与火电的价差专项扶持重点企业。(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国网市电力公司)

七、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网业务,在符合全市电网规划的前提下,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选择新增配网投资建设主体。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网与其他输配电网之间的输配电价格按网间交易方式结算。(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物价局、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八、全市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全部纳入售电侧改革试点范围,不再区分存量和增量用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物价局、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九、做好输配电价成本交叉监审工作,严格核减与我市输配电业务不相关、不合理的投资和成本费用。在输配电价改革初期要合理确定基本电费在电价结构中的比例,占比不应过高。审价完成后将输配电价调价空间主要用于降低大工业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国网市电力公司)

十、2017年12月31日前,燃煤发电企业因停机需要国网市电力公司倒送电的,除须缴纳的政府基金附加,并考虑相应供电网损外,下网电量可以通过上网电量抵扣。(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国网市电力公司)

十一、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化工(化肥除外,下同)企业用户和新增工业用户,以当前门站价1.62元/立方米(中石油)和1.64元/立方米(中石化)为基准,10年内相对固定,如遇国家气价调整或放开非居民用气价格管制,按照一定比例收窄波动幅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物价局、中石油集团在渝企业、中石化集团在渝企业)

十二、对具有调峰能力的工业企业日均用气量1万─5万立方米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1元/立方米;日均用气量5万─10万立方米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15元/立方米;日均用气量10万─20万立方米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2元/立方米;超过20万立方米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3元/立方米。按月用气量实行阶梯价格结算。对经批准的新建分布式能源项目用气,配气价格降低0.2元/立方米。(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物价局、有关城市燃气企业)

十三、新增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工业企业用气优先采取上游直供方式,受管网、特许经营许可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现直供的,由城市燃气企业采取代输方式供应。物价部门从严核定代输管网管输费用。(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物价局、有关城市燃气企业)

十四、适时开展全市要素价格重点检查或抽查,依法查处乱收费、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十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资源要素保障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市场供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各项资源要素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有关燃气企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9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

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