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调整适用〈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2016-06-23 16:19:00

文件名称:[浙江]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调整适用〈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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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大常〔2016〕6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调整适用〈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杭州市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调整适用〈杭州市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

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调整适用《杭州市销售燃放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批准文本)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防止人身伤害和

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授权市人民政府调整适用《杭州市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可

以发布公告,决定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滨

江区行政区域在春节期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上述调整期限为一

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6年1月1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