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建省关于印发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6-21 18:46:01

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关于印发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闽政办〔2016〕9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加工贸易是我省对外贸易和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增长、稳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和《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省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全省加工贸易进一步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跃升,逐步变“大进大出”为“优进优出”。(一)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进一步提升;(二)经营主体核心竞争力,包括自主创新、品牌建设、营销服务等进一步增强;(三)生产制造与服务贸易融合发展,产业链进一步延伸;(四)沿海和山区发展布局进一步优化;(五)境内外产能合作取得积极进展;(六)发展由要素驱动为主向要素与创新驱动相结合转变。 二、主要任务 (一)巩固发展传统优势产业,促进产业改造提升。继续巩固和发展我省电子信息、纺织服装、鞋类、船舶和机械装备等传统优势加工贸易产业。支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标准,改造扩建生产线,提升装备水平,建设标准化厂房,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做大存量规模。对符合我省县域产业发展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条件的加工贸易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给予项目承担企业最高500万元的新增固定资产(新建和改、扩建厂房,新增生产设备)投资奖励补助。对企业设备更新、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升级换代、发展新兴产业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5〕61号),省级财政按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产业龙头不超过1000万元。推动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在加工贸易生产领域的运用,在加工贸易企业中培育一批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实施“机器换工”专项行动,加快工业机器人在加工贸易各作业领域的推广运用,有效解决加工贸易传统产业效率偏低、用工紧张问题。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的,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5〕61号),省级财政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10%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厅、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价值链跃升。鼓励企业开展核心技术创新,增加对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发投入,推动企业由单纯的贴牌生产(OEM)向委托设计(ODM)、自有品牌(OBM)方式发展。加快培育加工贸易领军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办〔2016〕18号)予以适当倾斜支持。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组建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实现研发投入、研发人员、创新成果持续增长。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实验室、产品设计中心以及标准、检测认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培育和重点扶持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组建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号),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予以补助8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根据下达的国家财政经费予以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龙头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境外注册商标或购买、租赁、获得授权使用国外商标,开展产品认证及专利注册。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并购境外国际知名品牌,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加工贸易品牌产品、品牌企业。支持企业采取自建、与境外客户合作或并购等方式,建立境外营销中心、专卖店、维修网点等海外营销体系,从被动接单向主动营销转变。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经信委、商务厅、质监局,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创新加工贸易模式,促进加工贸易融合发展。鼓励加工贸易与互联网融合,开展“互联网+”行动,引导企业以互联网为媒介,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手段,在设计研发、生产经营、营销服务、分拨结算、维修检测中引进互联网要素。鼓励加工贸易与服务贸易融合,引导有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增加服务业经营范围,承接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配送、财务结算、分销仓储等服务外包业务,实现以产品制造为核心向“产品+服务”、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变。在加工贸易企业中培育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加强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加快推进加工贸易制造业服务化。鼓励加工贸易与电子商务融合,创新商业模式,开拓线上市场,拓宽销售渠道。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产业融合升级。以“十三五”产业发展规划为指导,用好用足《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3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2〕356号)以及自贸试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州新区的政策措施,重点围绕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机械装备三大主导产业以及生物医药、面板芯片、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积极引进境外加工贸易龙头企业,加大配套企业的引进力度,进一步延伸完善产业链。对福州、漳州、泉州、莆田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总投资额5亿美元以上的,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总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在谈重大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招商经费支持。把握对外开放机遇,鼓励外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在我省投资设立采购中心、分拨中心和结算中心,发展总部经济,加快推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支持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推动沿海山区协调发展。支持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企业向我省山区梯度转移,鼓励沿海市、县(区)在山区设立富有特色、有效利用当地资源的共建产业园区,作为承接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企业梯度转移的重要载体,加快在全省形成布局合理、比较优势明显、区域特点鲜明、产业特色突出的加工贸易发展新格局。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山区市、县(区)申报省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依托条件较为成熟的园区设立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省级财政每年对国家级和省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建设,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支持,重点用于支持承接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产业招商、国际市场拓展以及承接地加工贸易企业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参照国家相关措施,我省加工贸易企业在省内梯度转移腾退用地,经批准可转变为商业、旅游、养老等用途。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我省确定的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机械装备三大主导产业以及生物医药、新型显示、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鼓励转移到我省山区的加工贸易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根据我省优势产能和富余产能情况,推动加工贸易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机械、船舶、纺织服装等优势产能合作和陶瓷、玻璃等富余产能合作。引导支持有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在“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境外产业合作区。支持加工贸易行业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组织产业集群式对外投资。加强与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和中资企业商协会的工作联系机制,及时为我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提供资讯服务。对于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走出去”企业,按照《福建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外〔2015〕30号)和《福建省投资促进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闽商务财务〔2014〕42号),予以相应支持。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外汇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创新加工贸易管理体制,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落实国家深化加工贸易行政审批改革的各项措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加工贸易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业务衔接。加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等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节能低碳、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快推进商务、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等部门与加工贸易企业多方电子化联网,实现部门联动。提高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质量及服务水平,推广有条件的企业实现工单式核销。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实施出境加工、委内加工、入区加工等监管制度创新,并积极向全省复制推广。优化监管服务,加快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全面推进加工贸易无纸化作业改革,实施加工贸易企业诚信管理和信息化管理。在全省范围加快推进内销便利化,简化内销征税和核销手续,进一步推广内销集中征税模式。支持加工贸易拓展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业务,推动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探索培育加工贸易“保税+”新型运作模式,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两端延伸。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环保厅,省外汇局、省国税局、厦门国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 (八)整合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促进区内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当地产业结构相配套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鼓励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的境内外维修、再制造业务,支持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积极探索海关管理从“物理围网”向“信息围网”方式转变,以适应国际贸易多元化、区内企业便利化需求。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我省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先行先试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及时总结评估,争取扩大试点。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福州、厦门、泉州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创新发展服务体系。全面落实好国家、省政府出台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措施,将加工贸易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纳入相关创新专项范围。认真实施《福建省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闽委发〔2015〕11号),推动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行业技术开发基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向加工贸易企业开放,降低企业创新门槛和成本。加强对贴牌加工企业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规范、监督和指导,加大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力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知名展会,搭建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促进我省加工贸易企业有效拓展境内外市场,加强产业合作。充分发挥行业商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行业信息交流、建设行业标准体系、推进行业自律、贸易摩擦应对和预警等工作,为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服务。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经信委、科技厅、人社厅、工商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 三、组织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作为保增长、稳就业、培育竞争新优势的重要工作,保持我省加工贸易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加工贸易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省各有关单位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研究解决加工贸易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方案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方案,加强统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