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市辖区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6-21 14:55:51

文件名称:[山东]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市辖区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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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市辖区人民政府

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综发〔2016〕1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山东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定价权限明确如下: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定价权限参照《山东省定价目录》对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但适合在设区市城建区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

2016年3月15日

(2016年3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