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
2016-06-16 08:30:59

文件名称:[山东]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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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6—2020年)》的通知

鲁发〔2016〕16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议实施纲要(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1日

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引领改革发展破障闯关、推动民生改善和社会公正,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开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三)基本原则

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山东实际出发,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

(四)衡量标准

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目标: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职权法定,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措施:

1.依法明确政府职能定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依法规范和加强政府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立规范行政审批的管理制度,再造行政审批流程,减少审查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积极申请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建设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推进行政许可事项上网运行,做到应上尽上,2016年年底前推动省市县三级联网互通,实现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网上办理。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严格执行政府及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推动政府管理由刚性管理向刚柔相济管理方式转变,采取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多样化、非强制性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广泛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根据国家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修订情况,修订我省核准目录,做好承接和取消下放投资审批权限工作;加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研究制定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精简规范项目前置审批条件,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4.加强市场监管。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统一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打造并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全国领先营商环境,健全有利于合作共赢并同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科学规范的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者严厉惩处,营造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不断探索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强化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和服务走出去。

5.优化公共服务。坚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方向,增强政府职责,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强化市、县(市、区)政府执行责任,推动全省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梳理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加快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6.创新社会治理。加快社会事业改革,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强化面向基层和群众的服务管理,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治工作平台。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章程、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的作用。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等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强化行业自律。

7.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深化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目标:改进政府立法工作,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决策和立法紧密衔接,突出地方特色,填补立法空白,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有效发挥,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措施:

8.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围绕推进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科学制定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立法项目坚持数量服从质量,合理配置立法资源,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增强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完善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开展立法前评估,对立法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科学论证评估,评估情况作为确定立法项目的重要依据。开展政府规章实施情况后评估,政府规章实施满一定期限后,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政府规章的依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9.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围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重点做好发展规划、政府投资管理、财政管理、价格调控、推动自主创新、推进技术改造、保护知识产权、节约能源资源以及发展循环低碳经济、现代服务业、金融业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围绕推进“两区一圈一带”和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强区域性立法;围绕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建设文化强省,重点做好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促进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围绕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做好住房、教育、就业、公共卫生和体育、社会保障、城乡建设管理、食品安全、社会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围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做好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完善生态补偿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围绕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基本建成法治政府,重点做好依法行政考核、行政行为程序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等方面的立法项目。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实践证明已经成熟的改革经验和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10.完善政府立法指导和协调机制。省法制办要加强对全省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完善省市地方立法沟通联络机制,确保全省政府立法工作的统一协调。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政府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工作的指导,发挥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直接组织起草。强化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审查,对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事项的,严格审查论证,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对部门之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委托政府法律顾问、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解决;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本级政府决定。建立政府立法数据库,制定政府立法技术规范,加强政府立法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

11.健全科学民主立法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健全立法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机制,完善委托起草制度,坚持立法工作者、行政管理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可以委托政府法律顾问、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联系沟通,建立政府立法协商机制。

12.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加强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建设,拓宽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途径,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其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涉及改善民生、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还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与相关政府部门联合举办政府规章颁布实施新闻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探索建立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激励机制。

13.完善政府规章“立、改、废、释”制度。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及时修改、废止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政府规章。完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启动机制,实施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经政府法制机构论证后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政府规章的规定含义和适用依据。

14.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启动、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

15.强化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加大对规范性文件和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力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对超越权限、内容违法、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下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分别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上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政府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改进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和方法,建立健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定期向社会通报备案审查情况,公布准予备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实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建立监督管理网络平台。完善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依法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查申请。积极推进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编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汇编,定期予以更新。

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目标: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落实行政决策制度和程序,决策质量显著提高,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大幅提升。

措施:

16.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县级以上政府要在2016年年底前,建立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科学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各程序的责任主体、承办机构、内容、期限等要求,确保决策制定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17.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完善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18.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加强山东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的论证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注重专家的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细化包含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财政、制度廉洁性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规则和标准,完善评估工作机制,加强评估结果运用,推动风险评估程序化、规范化。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跟踪了解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积极开展第三方评估,及时调整决策内容,纠正决策偏差。

19.加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后,将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书面审查、调研考察、公开听取意见、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等多种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策。在集体讨论决定环节,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20.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探索建立首席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主体作用,形成以内为主、以外为辅、内外结合的法律顾问工作格局。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议事规则、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引入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理顺公职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21.严格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五、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目标:健全行政执法体制,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明显减少,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措施:

22.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划分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权限。强化省级统筹、协调和指导职责,省级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强化市、县两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队伍的行政执法职能,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政府实施。发挥县(市、区)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凡属县(市、区)政府行政执法队伍行使更方便有效的行政执法权限,依法交由其行使。加快推进执法力量下沉,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商务等领域内推进综合执法,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农业农村、生态保护、社会管理、城镇管理、民生事业等领域,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完善乡镇行政执法体制,探索依法授权或委托乡镇政府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

2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立常态化执法机制,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科学编制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在办公场所公示,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落实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听证、集体讨论等制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各个环节有据可查。编制全省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增强执法文书的说理性,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要说明裁量基准的采纳理由。

24.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清理、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证件管理制度,全面推行网上考试和人员信息化管理。未经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并培训考试合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常态化培训和平时考核,建立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定期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25.强化行政执法保障。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围。对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行政执法人员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经费保障,特别要落实和保障基层行政执法机关的经费,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2016年年底前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实现网上执法办案、信息查询和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保障机制,推行岗位定期轮换等工作制度,对长期在一线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考核、奖励等方面予以倾斜,逐步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特点的保障体系,建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目标: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制度,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基本形成,违法行政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严肃追究。

措施:

26.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完善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

27.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在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坚决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增强民主监督实效。各级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重视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建议,认真研究改进措施,及时书面反馈。

28.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明确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切实发挥其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和充实行政执法监督力量,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监督社会参与机制。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健全完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案件办理等程序。加大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组织各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依据动态管理机制,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29.强化专门监督。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加大对依法行政审计力度,注意发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公开民生资金分配使用情况,重点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对象、扶贫资金分配、扶贫资金使用等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30.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特点,设置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公开联系方式,畅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建立社情民意测评机制,定期开展行风政风测评。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31.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流程,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和工作责任。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和即时通信等新媒体平台,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32.完善行政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行政问责制度,规范问责程序,推进问责法治化。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七、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目标: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推进行政应诉、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人民调解和信访工作,全面形成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措施:

33.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纠纷排查机制和化解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

34.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修订《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继续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制度,实现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复议机构。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行政复议职权集中由县级以上政府行使,负责受理下一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单位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决定。各级政府部门应做好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工作,依法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规范行政复议委员会运行机制,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运行规则和配套制度,发挥行政首长的决策作用和专家学者的咨询论证作用。

35.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探索网上申请,切实为群众提供便利。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推行立审分离、现场调查、公开审理、集体研究、复议文书上网等制度,规范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探索案件分类规范和管理,依法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强化听证审理,加大行政复议纠错力度,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引入约谈、通报、责令整改、督办等办案纠错手段,提高办案实效。加强行政复议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2018年年底前,新进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强化行政复议保障,落实审理室、听证室、接待室、档案室等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监督、激励机制,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考核,把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36.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制定山东省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全省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全省行政应诉能力建设,配备、调剂行政应诉人员,逐步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队伍中,提高经费和装备保障水平,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案件败诉报告,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通报、公告、行政问责等制度,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37.健全行政调解机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条件成熟时出台山东省行政调解办法。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政府法制机构要发挥好牵头作用,指导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建立完善行政调解指导机制和行政调解工作考评机制。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等调解机制的衔接。

38.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完善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明确行政裁决主体和适用范围,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条件成熟时出台山东省行政裁决办法。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鼓励和支持各市、县(市、区)依托政府法制机构加强行政裁决队伍建设,探索开展集中行政裁决职权工作。

39.促进仲裁工作发展。深入宣传仲裁法律制度,引导社会公众通过仲裁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挥仲裁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优势和作用,扩大仲裁影响力。推行仲裁调解制度,推进仲裁规范化建设,提升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素质,提高仲裁公信力。加强省法制办对仲裁工作的服务与联络,充分发挥省仲裁发展促进会的作用,推动全省仲裁事业健康深入发展。

40.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完善人民调解各项制度,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积极稳妥地发展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交通事故、医患、劳动以及消费、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41.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深入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严格执行《山东省信访条例》,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八、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目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基本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

措施:

42.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发现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43.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学法制度,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分级分类开展法治专题培训。市、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市、县(市、区)、乡镇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

44.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将宪法和通用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考试的重要内容。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45.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加强法治修养,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九、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目标:强化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法治政府标准和年度考核制度完备,依法行政体制运行顺畅,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氛围基本形成。

措施:

46.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各级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定期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实际,每年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发挥牵引和突破作用,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深入开展。

47.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各级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下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一负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本部门1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县级以上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专题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48.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49.加强法治政府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工作,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每年确定1-2个研究重点,形成理论成果,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50.建设高素质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作用。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力量建设,改善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保障其依法履行政府立法、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应诉、行政执法监督等法定职能。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重视乡镇(街道)法制工作,配强工作力量,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制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推进法制机构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纲要,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纲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明确责任主体,将纲要落到实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除本纲要有明确时间要求外,原则上应当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由省委、省政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承担并履行好本纲要确定的相关任务,并做好统筹协调,及时沟通协商,形成工作合力。作为牵头单位和负责单位的省直有关部门要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制度,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省法制办要牵头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对本纲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在贯彻本纲要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