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大足区关于加强玉滩水库管理的通告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7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71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玉滩水库管理的通告
大足府发〔2015〕12号
为加强玉滩水库水质保护,依法维护水库正常管理秩序,防止国有资产遭受损失,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毁坏饮用水源水库管理范围内的设施、设备、水生物等资源和财物。
二、未经依法许可,禁止在库区水域捕捞鱼类等各种水生物资源。禁止毒鱼、炸鱼、电鱼或以其他方式盗取水库渔业资源。
三、禁止在玉滩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水上餐饮、网箱养殖、旅游、垂钓、游泳、放养畜禽;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水上餐饮、设置娱乐设施。
四、禁止在水库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堆存工业废渣和生活垃圾。
五、禁止未取得合法手续的船只进入水库。
六、禁止在水库集雨区内非法从事规模养殖。
七、其他损害水库利益的违法行为。
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觉保护饮用水源,主动检举、揭发和制止侵占饮用水源水库资产、污染水质等违法行为。
九、对违反本通告的,由执法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7日
分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经开区管委
会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群团各部门。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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