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梁平县关于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9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94号
梁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梁平府告〔2016〕4号
为有效管控野外违规用火,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县政府决定,在森林防火期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野外用火时间:
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
二、禁止野外用火区域:全县境内的所有山林(含平坝集中连片林木)。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一切火种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烧荒、烧草灰、烧秸秆、放鞭炮、野炊、吸烟、打火把、玩火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四、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宣传,强化督查检查,落实防火责任,严管火源,增加巡山守卡护林人员,加大巡护力度和密度。
五、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小孩、智障人员、精神病人的监管,防止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六、禁火期内,停止炼山造林、工程用火等林区用火的审批。
七、发现林区有违规用火者,请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举报电话53231119或119)。
八、对在林区违规用火行为,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妨碍林区违规用火管理,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梁平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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