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转发自治区经信委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05-17 12:05:24

文件名称:[新疆]转发自治区经信委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新政办发〔2016〕5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转发自治区经信委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新党办发〔2016〕7号),自治区经信委编制了《自治区经信委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意见》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要落实到每一个园区、每一户企业,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全区工业经济稳增长,见实效。

2016年4月26日

自治区经信委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新党办发〔2016〕7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1.增加电力企业发售电量。扩大疆电外送规模。争取国家支持,发挥19个省(市)援疆指挥部的优势和作用,在条件成熟的省区间开展跨省电力交易,开拓新能源市场,扩大内地市场接纳份额。在区内条件成熟地区开展电采暖、电锅炉试点,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电化新疆”进程,增加疆内电力消纳量。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各援疆省市指挥部、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注:有2个以上责任单位的,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和范围。凡符合产业政策的公用火电、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和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均可参加电力直接交易,2016年交易电量的规模扩大到100亿千瓦时以上。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3.鼓励在园区成立售电主体,推进园区低电价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采取多种方式成立售电主体,鼓励各地创造条件开展园区低电价试点。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4.适当降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收费。下调并网运行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容费1分/千瓦时,基本电费维持不变。企业自备电厂应履行电网调峰、调频义务。企业自备电厂应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暂缓征收。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5.拓展延伸产业链,打造产业竞争新优势。允许同一工业园区内、同一企业集团下不同法人单位企业享受上游合作企业自备电厂的自供电。煤化工、电解铝(铜)等生产企业(含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建设下游深加工项目,其用电价格按照用户的目标价格,以倒推方式,由企业自备电厂和电网企业按比例分摊,进行撮合交易。大数据中心、云计算、软件园等电子信息产业园区执行综合到户电价不超过0.38元/千瓦时的特殊电价政策,与用户的目标电价差额,由财政予以补贴。对其他延伸产业链、增长潜力大的工业项目,鼓励其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6.实行电费月结月清。用电企业每月根据当月下网电量或用电量在月末最后一天一次性结清当月电费(含基本电费、备容费及电度电费),不再提前预缴电费和分次缴费。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改委、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7.积极探索电力消纳的有效途径。开展清洁能源替代自备发电交易试点,计划交易电量规模50亿千瓦时。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改委、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二、进一步降低铁路运输成本

8.自治区继续加大财政支持。加大对开行新疆西行国际货运班列的财政支持力度,推进中欧西行班列新疆集结中心建设。对向西出口的石化精细化工产品、PVC、烧碱、纺织(纱、线、布)、服装、粘胶纤维、钢材等大宗工业产品和番茄酱、果蔬罐头等优势地产品实行阶段性铁路运输补贴。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厅、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海关)

9.进一步扩大运价下浮幅度和范围。更好更快地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推进铁路供给侧改革深化现代物流建议若干措施的通知》(铁总运电〔2016〕54号)精神,争取更大优惠政策:对出疆运输的聚氯乙烯、电解铝、1、4-丁二醇、化肥、钢材、棉花等重点产品运价由现行下浮15%调整为下浮30%;对区内煤炭运输铁路运价下浮20%。加快办理乌准铁路、奎北铁路、哈罗铁路、库俄铁路、额哈铁路等合资铁路特殊运价调整为国铁统一运价工作。规范铁路部门对专用线的收费,制定规范合理的代运营、代维护费用标准,降低专用线单位运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