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人社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0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04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有关政策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5〕19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5〕19号 )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就业创业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对《重庆市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渝人社发〔2010〕252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部分区县企业农民工的数量要求
将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南川区、潼南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扶贫区县(自治县)的返乡创业重点企业“安置重庆籍农民工人数达到100人以上”调整为“安置重庆籍农民工人数达到50人以上”,其余政策标准不变。
二、加强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审核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推荐的返乡创业重点企业,其申报贷款贴息的材料由区县人力社保局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审核。重点审查企业在银行的本息发生情况、安置重庆籍农民工数量和身份、企业主体资格等。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大新政策标准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平台,扩大就业创业政策知晓度。准确掌握企业相关情况,综合考虑吸纳就业、善待农民工、社会贡献等因素,推选出具有示范性和导向作用的重点企业。特别是要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申报贴息政策,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改善员工生产生活环境,吸纳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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