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14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147号
重庆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住公积金委发〔2015〕6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基本住房消费支持力度,方便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支付房租,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租房提取时间及额度
在房屋租赁期限内,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房租支出。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由职工授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部门核实本人及配偶无房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取:
职工未提供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税证明的,主城区每人最高提取金额为900元/月、夫妻双方为1800元/月;主城区以外区县每人最高提取金额为600元/月、夫妻双方为1200元/月。
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额度根据商品住房租赁市场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由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
职工提供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税证明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三、惩处骗提套取行为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制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向缴存职工工作单位通报,有权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内提取公积金及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通知要求尽快制订实施细则,简化提取要件,方便缴存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2015年12月14日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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