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璧山县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2016-04-15 10:30:33
文件名称:[重庆]璧山县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65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654号
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
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璧山府办发〔2012〕210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2〕107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提高我县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现将调整后的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05元/人.月提高到33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60元/人.月提高到185元/人.月。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由370元/人.月提高到415元/人.月。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240元/人.月提高到270元/人.月。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分类重点救助人员,在家庭成员按低保标准差额救助的基础上,对其本人增加救助金额。凡残疾人员增加30元/人.月;一、二级重残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人、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此五类人员若有交叉,不重复计算),享受城市低保的增加45元/人.月,享受农村低保的增加30元/人.月。
资金来源县和镇街两级承担比例不变,调整后的标准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6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6日印发
(共印1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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