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4个部门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6-04-11 12:00:26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4个部门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342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3426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4个部门

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

扶助金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渝卫家庭发﹝2015﹞66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计生协会,北部新区社发局、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计生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按照国家有关动态调整特别扶助金标准的文件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重庆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等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政策内容

(一)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

从2016年起,将重庆市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500元。所需资金,原补助标准部分,市与区县仍按现行比例承担;提标部分,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由区县全额承担,城市发展新区由市财政补贴50%,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由市级全额承担。市级承担部分,按2015年4月人数锁定基数,通过转移支付补助有关区县。

(二)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补助一次性养老保险金。

从2015年起,给予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5000元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直接发放到个人特别扶助金账户,用于自主购买养老保障商业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目录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和重庆保监局推荐。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在收取的社会抚养费中专项列支解决,对于资金平衡确有困难的区县,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三)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购买住院护理保险。

从2016年起,建立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住院护理保险制度,补充解决意外伤害和亡故补助、住院期间护理补贴、医保报销后补助报销等。住院护理保险由市级统一招标,市计生协会承办。所需资金在区县财政收取的社会抚养费中解决。

已实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保险的区县在购买合同期满后,按要求及时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购买市级统一招标采购的住院护理保险,并做好特别扶助保险与住院护理保险的衔接工作,确保不脱保。

(四)完善特别扶助金发放方式。

从2016年起,完善特别扶助金发放方式。一是将每年4月以后新增而未纳入国家特别扶助范围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及时纳入当年特别扶助发放范围。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月算起至当年12月止,特别扶助金半年及以下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次年纳入国家特别扶助范围发放。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负担。二是特别扶助金发放方式由一年发放一次改为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纳入党委、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总体部署,将扶助关怀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整合政策资源,制订具体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住院护理保险经费所需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人力社保部门积极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购买养老保障商业保险产品目录推荐工作;各级计生协会全力抓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住院护理保险购买工作,并积极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争取其他部门的优先优惠政策,大力实施社会救助、社会关怀活动。

(二)严把政策口径。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熟悉掌握政策内容,严格执行政策口径,不得随意乱开口子;要认真核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情况,避免冒领、错发等情况发生。

(三)加强信访维稳。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矛盾排查和信息沟通,主动与公安、信访部门加强衔接,防止发生不稳定事件,确保将好事办好。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计划生育协会

2015年10月13日

抄送:重庆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