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2016-04-11 10:55:21

文件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赣府发〔2016〕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是我省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精神,结合江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围绕省委、省政府“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的战略部署,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省残疾人,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既要通过普惠性制度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保障残疾人基本的生存发展需求;又要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解决残疾人特殊需求和特殊困难。

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既要突出政府责任,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更好环境。省政府文件

坚持政府责任、社会帮扶和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既要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又要鼓励社会扶持,还要促进残疾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

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既要着眼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又要使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全省全面小康进程相协调、相适应。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残疾人充分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各项保障制度在对象范围、保障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实现有效衔接;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残疾人服务体系,为残疾人融合发展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和更加友好的环境。

二、提高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当地政府应进行特殊救助。对城乡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对已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改善供养条件。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于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二)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从2016年起,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实际和残疾人基本需求,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补贴标准要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建立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对特殊困难的残疾人给予生活扶助。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等费用给予优惠。盲人、重度残疾人等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三)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全面落实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推进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残疾人患者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

(四)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各地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扶贫开发对象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给予最高标准补助。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三、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各地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定期公示制度。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达不到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要求的单位要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项劳动保障措施成效显著的单位,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给予奖励。每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保险的,按用人单位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从每年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中按照不低于10%比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残疾人,“千村百店”、“农家书屋”等政府公益性项目优先吸纳残疾人。大力发展残疾人网络就业。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积极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通过落实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

(二)大力支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增收。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工程,创建一批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基地,培育一批残疾人创业带动就业先进典型。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按照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积极推进灵活就业、辅助性就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大盲人按摩的扶持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开办盲人医疗按摩诊所。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以安排更多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推进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

(三)着力提升农村残疾人扶贫解困工程。落实好《江西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全面纳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贫困县考核指标体系。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种养殖基地扶持,各级财政每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发展种养殖业。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和扶贫对象家庭参与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保障农村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四)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加强全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残疾人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按规定予以补贴。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四、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着力保障残疾人康复需求。制定江西省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将残疾预防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资源共享、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和相关保障机制。提倡婚前检查和孕期检查,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将残疾预防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实行目标管理。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制定残疾儿童诊疗项目目录,将各类残疾儿童诊断、治疗等内容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治疗、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基本型辅具配置给予补贴。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综合考虑本辖区卫生资源配置,确定各类康复医疗机构的布局,建立综合医院、康复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延续性医疗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专业化的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加强各级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对残疾人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办法。市、县购置必要的康复服务车,定期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巡回流动服务。

(二)着力提升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落实好国家、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及后续行动。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展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所属的特殊教育学校须举办高中部。推行全纳教育,进一步完善随班就读保障机制,到2016年全省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各级政府安排5%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加大残疾学生资助力度。在普惠性学前教育、高中、中职、大学教育阶段就读的残疾人、残疾人子女,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普惠基础上,各级财政对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给予生活补助;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推进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拒收残疾人学生,完善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的培训力度。落实国家统一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特教津贴,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制定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在全省推动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三)着力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建设力度,将残疾人康复、托养等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2020年底前全省所有市、县(区)需各建成一个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建立完善各级残疾人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机制,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确保残疾人服务设施发挥作用。扶持建设市级残疾人体育综合训练基地。鼓励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人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

(四)着力提升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全面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严格按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进行监管。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逐步扩大对全省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助的惠及面。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研究制定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

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一)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鼓励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辅具产品开发、提供康复护理服务,采取公益创投等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全省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公益组织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和社会公益活动,大力培育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

(二)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成立助残服务组织,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教育培训、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对志愿助残服务的项目扶持机制和对助残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机制,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等群众性助残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服务。

(三)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为残疾人服务的技术和产品。以培育推广残疾人服务品牌和先进技术为重点,加大政府采购力度。落实国家有关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的规定,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制定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制度。扶持发展特殊艺术,实施政府购买特殊艺术演出服务,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

(四)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完善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积极培育社会助残组织,引导和鼓励社会助残服务机构参与购买残疾人康复训练、托养护理、教育就业、法律援助等服务。逐步推进助残服务社会化、市场化。建立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保障机制,逐步稳定资金来源和规模,完善保障方法和监管机制。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全过程监管,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完善绩效评估机制,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

六、加强对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逐步落实乡、村两级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岗位制度,引领、推动残疾人各专门协会等社会组织不断发挥作用,为实现残疾人小康铺路搭桥。

(二)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当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其中省本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比例不低于10%,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比例不低于4%,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大力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各地要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作用,形成多渠道、全方位投入格局。各地要将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制度,完善残疾人人口综合信息。积极推进残疾人证智能化工作。

(三)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制定完善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发展紧密相关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就业、康复等配套政策,制定出台《江西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启用并规范运行全国统一的12385维权热线、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按照部门职责、重点任务分工和国家相关部委做法,按照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标准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政府将对落实国发〔2015〕7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此件主动公开)